跟之前劳务公司签解聘合同了,还能追究其法律责任么?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2 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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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1-27 09:24

这是不一定的,要根据责任的划分进行判断,也要看合同法和劳动法。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1-27 09:24

还是可以和原公司主张赔偿的,在原公司还是有一定记录的,所以也也可以维护自己的权益。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1-27 09:25

一般情况下是不能够向原公司主张赔偿,首先因为你已经与公司形成了解除劳动合同的关系,那么原公司对你不负有任何的法律责任和法律义务了,其次是因为你已经与其他的劳务公司签订了合同,所以你的合法权益是受到现劳务公司承担和维护,那么原公司自然没有任何义务去承担你的赔偿。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1-27 09:25

在原企业做了八年,在同如今劳务公司签署劳动合同。如果是原企业劳动合同期满,清除理应签署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状况,属于用人单位不续签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劳动者工作年限付款劳动者经济补偿。自然,如果是劳动合同未期满,由原企业与劳动者商议消除劳动合同,与此同时原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及如今劳务公司签署了三方协议,由如今劳务公司认同或认可劳动者在原公司的工作年限的,原用人单位可以不付款经济补偿。

因而,假如原企业消除或停止劳动者劳动合同,未付款劳动者经济补偿,也未就劳动者工作年限同劳动者及如今劳务公司开展商议达成一致的,劳动者可以向原企业认为经济补偿,乃至赔偿费,不然,劳动者可以依规申请劳动仲裁消费者维权。职工原本是原公司职工,彼此中间创建的是劳务关系,让职工与劳务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后,是不是代表着与原公司就没有劳务关系了?

这样的事情实际中或是挺普遍的,例如生产车间租赁、分包这些。原公司那么实际操作的目的性是因为避免用人风险性,减少用人成本费。可是也产生一定的问题。原公司与劳务公司中间并不是关系公司,两公司中间只是是一般民事法律合同书关联。针对职工而言,便是替换了用人单位,仅仅那样拆换用人单位的手段并不是主动的、积极的,反而是原公司分配的、规定的。职工与新的劳务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个人行为,表明已经认同接纳拆换用人单位的客观事实。

这儿的问题就取决于,与原公司中间的劳动合同到底有什么消除或是停止?劳动法律但是并没有强制要求不能创建双向及以上劳务关系的。原公司要是没有与职工就消除或是停止劳动合同开展确立,例如达到离职协议、出示离职证明等,就无法证实原劳动合同已经取消或是停止。彼此常常在公司的这样的作法上产生异议,职工常常在这方面吃大亏。如果是公司强制性规定消除与你们的劳动合同并规定你们与劳动派遣公司签署劳动合同得话,针对原公司不法终止劳动合同的行为表现是可以规定原公司开展赔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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