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有企业的历史、产生、发展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2 03: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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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2-28 11:11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内容,基本上是借鉴前苏联和其他社会主义国家的法律制度,来创建我国的*制度、经济制度及相关原则的。其中在经济制度中的企业组织形式上,我国同其他社会主义国家一样,只确立国有经济及集体经济的地位,而对个体、私营经济的存在,长期以来持否定态度,自1949年建国至1956年期间,通过公私合营、参股入股、赎买等形式,基本上消灭了个体和私营经济。直至1979年改革开放后,个体、私营经济在东南沿海等一些经济基础较好的地区渐渐萌生并逐步得到了发展,但此时,在我国法律制度上仍无任何关于个体、私营经济的相关规定。

  1981年7月,*发布了《关于城镇非农业个体经济若干*性规定》,在我国历史上,首次正式承认了个体经济的存在,并在承认个体经济的同时,强调对个体经济加强管理和监督。1981年12月通过的《经济合同法》在“附则”中规定:“个体经营户”、“农村社员”之间签订的合同“参照本法执行”(1993修正的该法则在第2条明确规定,该法也适用“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者”)。1982年修改后的*第11条规定:“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城乡劳动者个体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确立了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的民事法律地位。1987年*发布《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1988年4月通过的*修正案,对原第11条补充规定了“私营经济”,国家允许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认为它也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1988年6月*发布了《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综观以上*、法规,国家对个体、私营经济的基本态度,一是认可、允许它们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二是给他们定性为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补充;三是在保护他们合法权益时,强调要加强管理和监督。

  1999年3月通过了新的*修正案,其中对于个体、私营经济规定,同过去有明显不同。新*第16条规定:“在法律规定范围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重要组成部分”。“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国家对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纵观前述法律规定,在我国个体经济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私营经济主要是指“私营企业”。而私营企业则是指“企业资产属于私人所有、雇工8人以上的营利性经济组织”(《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第2条)。私营企业包括三种企业形式,即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其中,独资企业同个体工商户的区别仅在于雇工人数是否达到8人。合伙企业是指个人合伙。作为私营企业的有限责任公司,是指股东均为“私人”即自然人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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