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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
第九条人民*判明有下列暴力犯罪行为的紧急情形
之一,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武器:
(一)放火、决水、爆炸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
(二)劫持航空器、船舰、火车、机动车或者驾驶车
、船等机动交通工具,故意危害公共安全的;
(三)抢夺、抢劫*、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
,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
(四)使用*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实施犯罪或
者以使用*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相威胁实施犯罪的
;
(五)破坏军事、通讯、交通、能源、防险等重要设
施,足以对公共安全造成严重、紧迫危险的;
(六)实施凶杀、劫持人质等暴力行为,危及公民生
命安全的;
(七)国家规定的警卫、守卫、警戒的对象和目标受
到暴力袭击、破坏或者有受到暴力袭击、破坏的紧迫危险
的;
(八)结伙抢劫或者持械抢劫公私财物的;
(九)聚众械斗、*等严重破坏社会治安秩序,用
其他方法不能制止的;
(十)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碍人民*依法履行职
责或者暴力袭击人民*,危及人民*生命安全的;
(十一)在押人犯、罪犯聚众*乱、*、行凶或者
脱逃的;
(十二)劫夺在押人犯、罪犯的;
(十三)实施放火、决水、爆炸、凶杀、抢劫或者其
他严重暴力犯罪行为后拒捕、逃跑的;
(十四)犯罪分子携带*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
拒捕、逃跑的;
(十五)法律、行*规规定可以使用武器的其他情
形。
人民*依照前款规定使用武器,来不及警告或者警
告后可能导致更为严重危害后果的,可以直接使用武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