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2 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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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04-28 14:26
收不回来的应收账款
1、应收账款入账金额是否准确。根据新会计准则的规定,在存在销售折扣与折让情况下,应收账款的入账金额应采用总价法。审查中要注意是否有按净价法入账的情况,以达到推迟纳税的目的,对此,审计人员应复核有关销售*,看其与应收账款、主营业务收入等账户记录是否一致。
2、“应收账款”有无与“应收票据”、“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等科目相混淆的现象。此种情况会造成核算不实、不准确。审计时,可按新会计准则规定的核算内容进行逐项核对。
3、企业是否虚增应收账款以调节利润,夸大经营成果。此种情况主要是企业将未实现销售的产品做虚假销售,而将这部分“收入”通过“应收账款”科目挂账。审计时,应重点审查分析原始凭证及科目对应关系。
4、利用“应收账款”科目转移资金。有些企业为了达到某种目的,故意将本企业资金或产成品(商品)以“销售”或“劳务”、“外借”等名义转移到外地某关系单位,然后通过该关系单位的配合将这部分资金、物资挪作他用或者私分。审计时,可发函询证,或检查销货*、出库单等原始凭证。
5、少提或多提坏账准备,人为调节利润。新会计准则规定,计提坏账准备的企业,年终按应收款余额的3‰~5‰的比例计提并计入“管理费用”科目。这样,有些企业为了调节利润就采取虚增、虚减应收账款余额或扩大、缩小计提比例等手法来多提或少提坏账准备。
6、坏账损失的确认及其账务处理不符合准则规定。在实际工作中坏账损失的确认难度较大,情况比较复杂,这就给一些企业弄虚作假、营私舞弊带来可乘之机。所以,必须对坏账损失的确认和处理严格审计,防止违纪现象的发生。审计时,应重点分析应收账款的账龄,查询债务单位是否有偿还能力,回收措施是否得力,核销坏账的证据是否充分等。
7、将已收到的应收账款不入账或推迟入账时间。将已收到的应收账款不入账或推迟入账时间,以达到挪作他用,甚至据为己有的目的。有的销售人员利用手中的权利和工作上的便利条件,周旋于本企业和外地客户之间,将收取的货款用于个人经营活动,或利用收款和入账的“时间差”将款项存入银行从中渔利。审计时,要经常向对方单位发函询证或派人核对,查明本单位应收账款是否与对方实际欠款金额相吻合。如果不一致应进一步查明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