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3-03 1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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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04-29 09:18
*有权冻结他人个人账户的情况有以下三种:
1、在民事诉讼中,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冻结对方当事人的账户。
2、在*执行过程中,*可以依职权冻结被执行人的个人账户。
3、*根据当事人的诉前保全申请,可以冻结被申请人的账户。
*冻结账户的期限是六个月,但在期满之前,可以办理继行冻结。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申请采取保全措施。
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申请人在人民*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应当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
《最高人民*关于人民*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二条:人民*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
第二十九条 人民*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期限的二分之一。
扩展资料:
司法冻结主要特征
这次新证券法修改新增的执法权,最重要的执法手段之一就是冻结、查封权。作为执法程序的规定,《实施办法》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解决谁申请、谁审查、谁决定、谁执行、谁监督的问题,严格规定证券监管机关冻结、查封和*证券买卖的实施步骤,各环节相对,各负其责,分工合作,保障执法过程的规范化。
二是统一申请书、决定书、通知书等执法文书的内容、格式,告知当事人及协助执行单位的权利、义务及配合责任,提高相关措施的实施效率。
依照法律规定,*在对证券违法案件进行调查、审理或者执行时,发现涉案当事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实施冻结、查封措施:
一是已经转移、隐匿违法资金、证券等涉案财产的;
二是可能转移、隐匿违法资金、证券等涉案财产的;
三是已经隐匿、伪造、毁损重要证据的;
四是可能隐匿、伪造、毁损重要证据的;
五是其他需要及时冻结、查封的情形。
对于什么是重要证据,哪些情形属于可能转移、隐匿、伪造、毁损,在办法中都有详细规定。
司法冻结主要对象
冻结、查封的对象主要有哪些?根据新证券法第一百八十条第六项的规定,证券监管机构有权冻结、查封涉案当事人的违法资金、证券等涉案财产及重要证据。
主要包括:涉案当事人资金账户和银行账户的资金和存款;证券账户中的有价证券;动产(如办公设备)、不动产(如房屋)、特定动产(如汽车)及其他财产权(如股权);对案件调查有重大影响、对案件定性有关键作用、不可替代或者具有惟一性的重要证据。
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被冻结、查封的当事人也并不是完全无可作为。《实施办法》设置了多渠道的救济措施,比如实施时当事人有权陈述和申辩,执行人员应该听取并记录;
账户被冻结后,证券持有人提出出售部分或者全部被冻结证券的请求,经审查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将该部分或者全部被冻结证券解冻;
当事人提供相应担保的,经中国*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解除冻结、查封措施;涉案当事人对冻结、查封决定不服的,可依法向中国*申请行政复议等。
热心网友 时间:2023-04-29 09:18
*有权冻结他人个人账户的情况有以下三种:
1、在民事诉讼中,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冻结对方当事人的账户。
2、在*执行过程中,*可以依职权冻结被执行人的个人账户。
3、*根据当事人的诉前保全申请,可以冻结被申请人的账户。
*冻结账户的期限是六个月,但在期满之前,可以办理继行冻结。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申请采取保全措施。
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申请人在人民*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应当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
《最高人民*关于人民*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二条:人民*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
第二十九条 人民*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期限的二分之一。
扩展资料:
司法冻结主要特征
这次新证券法修改新增的执法权,最重要的执法手段之一就是冻结、查封权。作为执法程序的规定,《实施办法》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解决谁申请、谁审查、谁决定、谁执行、谁监督的问题,严格规定证券监管机关冻结、查封和*证券买卖的实施步骤,各环节相对,各负其责,分工合作,保障执法过程的规范化。
二是统一申请书、决定书、通知书等执法文书的内容、格式,告知当事人及协助执行单位的权利、义务及配合责任,提高相关措施的实施效率。
依照法律规定,*在对证券违法案件进行调查、审理或者执行时,发现涉案当事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实施冻结、查封措施:
一是已经转移、隐匿违法资金、证券等涉案财产的;
二是可能转移、隐匿违法资金、证券等涉案财产的;
三是已经隐匿、伪造、毁损重要证据的;
四是可能隐匿、伪造、毁损重要证据的;
五是其他需要及时冻结、查封的情形。
对于什么是重要证据,哪些情形属于可能转移、隐匿、伪造、毁损,在办法中都有详细规定。
司法冻结主要对象
冻结、查封的对象主要有哪些?根据新证券法第一百八十条第六项的规定,证券监管机构有权冻结、查封涉案当事人的违法资金、证券等涉案财产及重要证据。
主要包括:涉案当事人资金账户和银行账户的资金和存款;证券账户中的有价证券;动产(如办公设备)、不动产(如房屋)、特定动产(如汽车)及其他财产权(如股权);对案件调查有重大影响、对案件定性有关键作用、不可替代或者具有惟一性的重要证据。
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被冻结、查封的当事人也并不是完全无可作为。《实施办法》设置了多渠道的救济措施,比如实施时当事人有权陈述和申辩,执行人员应该听取并记录;
账户被冻结后,证券持有人提出出售部分或者全部被冻结证券的请求,经审查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将该部分或者全部被冻结证券解冻;
当事人提供相应担保的,经中国*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解除冻结、查封措施;涉案当事人对冻结、查封决定不服的,可依法向中国*申请行政复议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