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投资收益是否交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2 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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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1-28 00:17

法律分析:股权投资, 营改增后应缴纳*。凡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投资和联营的,均不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第一条暂免征收土地*的规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改征*试点实施办法》第十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属于下列非经营活动的情形除外:(一) 行政单位收取的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1、由*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性基金,由*或者省级*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二)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的服务。(三)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聘用的员工提供服务。 (四)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一条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根据财税〔2006〕21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五条关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或联营的征免税问题,对于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联营的,凡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投资和联营的,均不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第一条暂免征收土地*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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