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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租赁土地上建房的房产税处理
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对于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都应包含地价。土地价值应为实际支付的土地出让金,不包括租赁等其他取得土地方式。因此,在租赁的土地上建房时,土地价值应计入房产原值。
二、物业用房的房产税计征
物业用房由实际经营的代管人或使用人缴纳房产税。自营的物业用房按房产余值计征,若不能准确划分房产原值,则由地方税务机关参照同类房产核定。出租的物业用房则按租金收入计征。
三、人防设施租赁费的房产税计征
地下人防设施应当缴纳房产税,产权属于国家,实际使用权属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谁管理,谁受益”的原则征收房产税。出租或自用均需按租金收入或房产余值计征。
四、租金收入偏低的房产税处理
若租金收入明显偏低,税务机关有权依据同期同类或相临近房产的租金收入,核定其租金收入,计算房产税。
五、商场、市场房产税计征
商场、市场以出租摊位或柜台为经营方式,其经营场所不属于严格意义上的房屋,应按房产余值计算房产税。但如果经营场所相对(开门),则应按租金收入缴纳房产税。
六、房地产重新评估后的新增价值
经重新评估后,应调整账簿上“固定资产”科目中记载的房产价值,从原值变动次月起,按调整后的账面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土地价值仍以取得土地使用权时实际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计入房产原值。
七、企业重组改制后的房产税处理
企业重组改制中,将原取得的划拨地经重新评估后进行对外投资,被投资方应将土地价值按评估值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八、没有设置账簿或账簿记载不实的房产原值确定
对于没有设置账簿或账簿记载房产价值不实的情况,应参照同期同类或相邻房产确定房产原值,计算缴纳房产税。
九、房产税纳税人的确定
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若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或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则由房产代管人或使用人缴纳。
房产税常见涉税风险
1. 未及时缴纳房产税的风险。房屋交付使用次月起,未及时申报缴纳房产税。
2. 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未并入房产原值的风险。房屋不可分割的设施未并入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3. 地价计入房产原值中的风险。容积率低于0.5时,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未准确计算。
4. 部分房产未申报缴纳房产税的风险。企业对部分房产理解错误,未申报缴纳房产税。
5. 售楼处和样板房未及时缴纳房产税。房地产开发企业投入使用的售楼处和样板房未按规定缴纳房产税。
6. 商业地产项目免收租金期间未缴纳房产税。出租房产与商户约定免收租金期间未按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以上内容涵盖了房产税的常见疑难问题和涉税风险,企业需密切关注相关法律法规,确保房产税的合法、准确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