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13 0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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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13 02:18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民族委员会的议事规则规定,其会议通常每两个月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临时召开。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可委托副主任委员代为主持。会议需有全体委员过半数出席才能进行。顾问和办公机构负责人可以列席会议,同时,会议可邀请相关部门负责人参与,或听取汇报、意见和答复质询。
议题主要涉及审议全国团或常委会交付的议案,包括与民族委员会相关的议案、被认为与法律冲突的法规等,并提交审议报告;审议质询案,处理答复并形成报告;调查研究相关问题,提出报告或建议;审议自治区自治条例等;研究加强民族团结的措施并提出报告或建议;讨论委员会工作规划、工作总结以及未来计划;以及处理其他委员会重要事务。表决事项需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通过。
主任委员办公会议承担着更为具体的职责,如议程提议、议案研究、立法监督等工作安排,领导办事机构日常运作,审议规章制度,提出机构设置和干部任免建议,处理日常事务。此类会议每月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临时召开,主任委员或受委托的副主任委员主持,需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过半数出席。
截至1998年,第九届全国民族委员会由23人组成,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5人,这是该委员会的组织机构情况。
简称全国民委。全国民委于1954年9月在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设立,是全国最早设立的专门委员会之一。此后的第二、三届全国均设立民族委员会。受“文化大”的影响,第四届全国第一次会议到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没有设立民族委员会。为不使全国的民族工作中断,1975年6月1日,全国常委会设立了民族研究组,由全国副委员长乌兰夫兼任组长。1979年6月,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决定重设民族委员会。此后,历届全国都设立了民族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