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第九章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06 04:06

我来回答

1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06 04:08

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执行严格的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监督管理,通过非现场和现场检查确保合规性。


第六十八条中,商业银行在销售理财产品时实行报告制,报告期间不得进行宣传。总行或授权分支机构开发的产品需由总行负责报告,报告内容需经过高级管理人员审核,包括产品评估报告(特性、目标客户、销售计划、资金投向、风险评估等)、内部审核文件、尽职调查文件、法律文件、销售文件(协议书、说明书、风险揭示书等)、宣传材料、报告联系人信息以及银监会可能要求的其他文件。专门针对机构客户和私人银行客户的定制产品则不适用此规定。


第七十条规定,分支机构在开始销售理财产品后5日内,需向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报告授权书、销售文件、宣传材料和联系人信息,同样,针对定制产品的销售不适用此要求。


第七十一条强调了报告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如发现不全或格式不符合要求,商业银行需按银监会要求补报或调整。


对于可能出现的理财产品重大问题,如件、挪用客户资金、信用违约、重大亏损或违法违规行为,商业银行需立即向银监会报告。


第七十三项要求,商业银行需定期进行销售统计分析,每月、每季度和年度报告,并在会计年度结束后的二月底前提交理财业务发展报告,涵盖销售、投资、收益分配和客户投诉等相关信息。


扩展资料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09次会议通过,2011年8月28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1年第5号公布。该《办法》分总则、基本原则、宣传销售文本管理、理财产品风险评级、自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理财产品销售管理、销售人员管理、销售内控制度、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11章80条,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声明声明:本网页内容为用户发布,旨在传播知识,不代表本网认同其观点,若有侵权等问题请及时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处理。E-MAIL:11247931@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