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1 1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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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2-07-11 21:49
第一条 为推进全民义务植树活动,加快国土绿化步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义务植树是指公民为国土绿化无报酬地完成规定劳动量的植树、整地、抚育和管护等绿化任务。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公民,男性十八周岁至六十周岁,女性十八周岁至五十五周岁,除丧失劳动能力者外,为义务植树的适龄公民,应当完成义务植树任务。
其他公民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就近自愿参加力所能及的义务植树活动。第四条 各级*应当加强对义务植树工作的领导,将义务植树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事处、乡镇*及其他组织应当组织本部门、本单位和本辖区适龄公民参加义务植树劳动。第五条 县级以上*绿化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义务植树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宣传义务植树方面的法律、法规和*;(二)制定义务植树总体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三)组织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义务植树工作;(四)检查验收义务植树完成情况,组织表彰奖励;(五)组织开展适地优质树种的科研活动;(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六条 每年清明节后第一周为“甘肃植树周”。
各地可以根据当地气候条件确定植树活动时间。第七条 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义务植树、国土绿化的公益性宣传,在植树周期间,应当集中宣传报道,增强公民履行植树义务的意识。
公民应当爱护林木、绿地,对破坏林木、绿地和其他绿化设施的行为有权制止,并有权向县级以上*绿化委员会办事机构及有关部门举报。第八条 县级以上*绿化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国土绿化规划和计划,划定义务植树的重点区段,组织开展义务植树活动。
义务植树应当因地制宜,适时、适地、适树。第九条 义务植树可以选择下列方式进行:(一)参加植树劳动;(二)承包宜林荒山、荒地、荒滩进行绿化;(三)缴纳义务植树绿化费;(四)县级以上*绿化委员会确定的其他方式。第十条 城镇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是义务植树的重点单位。
城镇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适龄公民的义务植树由本单位负责;辖区个体工商户的义务植树由其居住地*事处负责;大专院校在校学生的义务植树由其学校负责。第十一条 适龄公民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义务植树劳动的,应当缴纳义务植树绿化费。
义务植树绿化费的缴纳标准由县级*根据当地每人每年完成三至五棵的植树任务所需的劳动工日确定。
义务植树绿化费的收缴、管理和使用依照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对农村居民不得收取义务植树绿化费。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绿化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当在每年年底前将义务植树任务以《义务植树通知书》的形式下达到本行政区域内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事处、乡镇*及其他组织。
《义务植树通知书》应当载明植树的任务、地点和完成时间以及建设目标等要求。第十三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事处、乡镇*及其他组织接到县级以上*绿化委员会办事机构下达的《义务植树通知书》后,应当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第十四条 当年义务植树任务完成后,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事处、乡镇*及其他组织应当将义务植树任务完成情况登记上报当地*绿化委员会办事机构。
县级以上*绿化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当对义务植树检查验收,确认任务完成情况,对完成任务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尚未完成植树任务或者成活率达不到百分之八十五的予以通报,并责成其在次年补植,或者缴纳义务植树绿化费。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绿化委员会应当动员和组织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事处、乡镇*及其他组织和适龄公民,对宜林荒山、荒地、荒滩进行承包,建立义务植树基地。
承包双方应当签订合同,明确承包的期限、任务。
承包方不得在其承包的义务植树基地内擅自增加建筑物、构筑物,改变其性质和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