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2 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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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3-20 07:49
2019年2月22日,A公司与甲签订《商铺租赁合同》,约定甲方将上海市宝山区某商铺出租给乙方,租赁期限自2019年2月20日至2024年2月19日。租金先付后用,以三个月为一个租期。合同另约定,乙方延迟缴纳租金等费用10日,A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乙方延迟交纳本合同项下租金等费用超过15日,经甲方书面催告乙方仍不交纳的,甲方可以对房屋暂停部分或水、电、燃气、热力供应或物业服务,直至乙方履行相关付款义务为止。合同签订后,甲支付了第一期租金,A公司向甲交付了房屋。
甲正常缴纳房租至2020年1月,后受新冠疫情影响,店铺停业至2020年6月2日恢复营业,A公司多次向甲发送催款函,但甲一直未交拖欠租金。A公司自2020年7月3日对该租赁商铺进行了停水停电措施,甲店铺未再经营。
A公司起诉至*要求解除租赁合同并要求甲支付欠缴房租。诉讼中,双方于2020年9月30日办理了退租交接。
*经审理后认为,双方租赁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A公司经催交租金后甲仍未支付,甲构成违约,A公司有权解除合同。甲应当支付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9月30日的租金、房屋占有使用费。2020年7月3日,A公司对系争商铺进行了停水停电且一直未恢复,虽有合同依据,但对系争商铺的实际使用产生了影响,对2020年7月3日之后的租金和房屋占有使用费应当进行调整,未全额支持A公司租金诉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七条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第七百零七条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第七百一十条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百一十五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