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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住房公积金贷款信用记录是查看最近两年。
依据《成都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借款申请人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贷款:
(一)个人征信系统、公积金贷款信息系统等存在以下不良信用记录之一的:
1.当前贷款逾期的,或担保人代偿的;
2.近两年内,贷款连续逾期超过6期或累计逾期超过12期的;
故成都住房公积金贷款信用记录是查看最近两年。
扩展资料
第八条 公积金贷款支持缴存职工家庭购买首套自住住房或第二套改善居住条件的自住住房,不支持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
借款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下同)的住房套数,以成都市行政区域内房管部门房屋登记信息系统记录的住房套数、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以下简称个人征信系统)住房贷款记录等为依据。
如借款申请人有未成年子女的,应查询其房屋登记信息系统记录的住房套数。
参考资料:成都市*公开 - 《成都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