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2 0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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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1-11 15:21
招标设置业绩要求是不合法的。
法律分析
允许潜在投标人公平地参与投标竞争,是招标制度发挥资源配置基础性作用的前提和保障。受地方、部门利益影响,甚至招标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实践中存在着以各种方式排斥、*潜在投标人的现象。阻碍了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招投标大市场的形成。针对这一情况,本条对*,排斥潜在投标人的行为做了细化规定,为行政监督部门依法查处提供了明确的依据。以其他不合理条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实践中可能出现的情形有,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中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要求不合理的。以各种借口阻挠潜在投标人取得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的发售期限,投标截止时间和招标文件澄清或者修改的通知时间不符合规定的;要求投标人递交超过规定比例的投标保证金等。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有差别地提供招标项目信息。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评标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对不同的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一)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四)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六)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1-11 15:21
招标设置业绩要求是合法的。《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明确规定了“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