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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具体规定仍然在制定中,国外一般采用 SSNIP 方法。主要考虑的因素是产品的替代性,包括:需求的可替代性、生产的可替代性。
实际上在反垄断案件中,大家往往都对于相关市场的界定争论很大,而且这也往往是决定案件胜负的最重要因素。典型的如:杜邦公司玻璃纸案;我国 可口可乐收购汇源案。
——山东省反垄断与规制经济学研究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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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所称相关市场,是指经营者在一定时期内就特定商品或者服务(以下统称商品)进行竞争的商品范围和地域范围。”反垄断法中相关市场认定可以从相关产品市场的认定和相关地域市场的认定两个方面来做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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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那个不用交,只是老师上课让给的思考,不用找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