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教师国家级培训计划的任务和重点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2 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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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2-18 03:51

“国培计划”包括“中小学教师示范性培训项目”和“中西部农村骨干教师培训项目”两项内容。
(一)“国培计划”——中小学教师示范性培训项目
教育部、财政部直接组织实施面向各省(区、市)的中小学教师示范性培训,主要包括中小学骨干教师培训,中小学教师远程培训,班主任教师培训,中小学紧缺薄弱学科教师培训等示范性项目,为全国中小学教师培训培养骨干,作出示范,并开发和提供一批优质培训课程教学资源,为“中西部农村骨干教师培训项目”和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提供有力支持。
(二)“国培计划”——中西部农村骨干教师培训项目
在教育部、财政部统筹规划和指导下,*财政专项支持中西部省份按照“国培计划”总体要求,实施农村义务教育骨干教师培训项目,对中西部农村义务教育教师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同时,引导地方完善教师培训体系,加大农村教师培训力度,提高农村教师的教学能力和专业水平。培训计划主要包括农村中小学教师置换脱产研修、农村中小学教师短期集中培训、农村中小学教师远程培训。
总体要求
(一)精心筹划,精心组织。各地要精心筹划和组织培训项目实施工作,确保培训取得良好效果。按照项目要求认真遴选符合条件的学员参加培训。重视培训项目的前期调研,针对培训对象的需求研制培训方案。要调动各方积极性,形成工作合力,为中小学教师提供优质培训服务。
(二)创新模式,务求实效。积极探索采取集中培训、脱产研修、“送教上门”、对口支援和远程培训等多种模式开展教师培训。力求做到集中培训和远程培训相结合,短期集中培训与中长期培训相结合,院校集中研修与中小学教育教学实践相结合。积极探索运用有效的培训方式方法,满足教师多样化的培训需求,不断提高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三)竞争择优,确保质量。对应纳入*采购范围的培训项目,要实行*采购。建立健全培训项目招投标和优质培训资源遴选机制,建立*购买培训服务的机制,保证承担培训任务的院校、具备条件的培训机构平等参与招投标。遴选具备条件的高水平院校、具有资质的公办和民办教师培训机构承担“国培计划”任务,形成“国培计划”重点基地。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探索试行培训券(卡)等有利于教师灵活选择培训项目、培训方式和培训地点的办法。充分发挥社会各方面参与培训的积极性。
(四)整合力量,共享资源。建设高水平培训专家团队,选拔熟悉中小学教育教学实际的专家和中小学一线优秀骨干教师参加“国培计划”培训教学,形成动态更新的培训专家库。教师培训资源的开发坚持多样化立体化、实际适用和先进创新的原则,充分调动优质资源,促进优质教师培训资源共建共享,保证“国培计划”高质量高水平的要求落到实处。
项目的组织管理
(一)加强对培训的组织领导。省级教育、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项目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组织管理,保证“国培计划”的顺利实施。项目承担院校主管领导要亲自负责,调配最好的资源为中小学教师培训服务,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
(二)做好培训项目的督促检查。加强项目实施计划和培训方案的审核,建立培训项目监管机制,督促检查教师培训计划的落实,保证培训经费的及时到位。建立教师培训效果评价制度,以建设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为目标导向,制定评价标准,及时对教师培训机构的培训内容、教学安排、管理服务情况、学员满意率等状况进行调查。承担培训任务的院校和培训机构要加强自评,不断改进工作,力求高质量地完成培训任务。
(三)建立规范的培训经费管理制度。财政部和教育部制订相关资金管理办法。各地要加强对教师培训资金的管理,严格执行经费管理办法,强化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要按照*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培训资金使用管理情况,接受监察、审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严肃查处套取培训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加强教师培训监督管理,禁止乱办班、乱收费等损害教师合法权益的行为。
附件:1.“国培计划”——中小学教师示范性培训项目实施方案(2010-2012)
2.“国培计划”——中西部农村骨干教师培训项目实施方案
中小学少数民族双语教师普通话培训班
2011年6月21日,教育部*向内蒙古、广西、海南、四川、贵州、云南、*、甘肃、青海、等省、自治区教育厅、语委发布通知, 决定举办“国培计划(2011)—中小学少数民族双语教师普通话培训班”。
通知指出,为推进少数民族地区教育实现跨越式发展,促进民族地区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加强民族地区教师队伍建设,切实提高少数民族双语教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应用能力,提高双语教育教学水平,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11年“中小学教师国家级培训计划”实施工作的通知》 (教师厅〔2011〕2号)总体部署,决定举办“国培计划(2011)——中小学少数民族双语教师普通话培训班”。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目标任务
通过培训,使少数民族地区双语教师的普通话应用水平在原有基础上有较大提升,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教育教学能力得到加强;努力建设一支热爱中华优秀文化、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水平较高、教育教学能力过硬、适应民族地区教育跨越式发展要求的双语教师队伍;探索开发适应不同地区的少数民族双语教师普通话培训教材和课程体系。
培训内容和方式
培训内容主要包括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律法规和基础知识,汉语拼音知识及其教学方法,普通话听、说、读、写能力训练,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测试相关知识、技能,普通话教学方法与技能, 中华经典诗文诵读知识与技能等。
培训班仍委托相关省(区)就近集中举办,各地可以在省会(首府)集中办班,也可根据实际情况送训到地州办班。各省(区)要选派思想过硬、业务精湛、高度负责的教师和管理者承担培训和管理任务。培训班具体组织形式应为集中课堂教学、训练与课下辅导训练相结合,精讲多练,多角度、多方位对学员进行培训。
培训对象及条件
各省(区)统筹协调本地各项培训任务和计划。此项培训主要面向少数民族比较集中地区,以普通话教学水平较弱的少数民族双语教师为主,尤其应向边远、农村地区的一线教师倾斜。参训教师年龄原则上不超过45周岁。
培训时间及地点
时间:2011年7月—10月。
地点:各省(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培训组织与管理
教育部师范教育司负责统筹规划,语言文字应用管理司负责培训管理和业务指导;相关省(区)教育厅语工处(语委办)负责本地培训方案的制定、培训教师的选派、参训学员的选拔及具体培训实施工作。
经费拨付及使用
培训经费原渠道不变。由教育部提供专项经费支持,各省(区)需配套相应经费,不得向参训学员另外收取培训费用。
各省(区)根据承担的培训任务,向语用司提供培训经费预算报告,由语用司审核后,将培训经费一次拨付到位。所有经费使用原始单据保留在承担培训任务的单位备查。各省(区)认真做好培训工作总结并报我部备案,便于做好今后的培训管理及对培训效果的评估工作。
有关要求
1.请有关省(区)教育厅于培训结束后的1个月内,将本省(区)培训工作总结及《“国培计划(2011)——中小学少数民族双语教师普通话培训班”情况汇总表》(见附件1)、《“国培计划(2011)——中小学少数民族双语教师普通话培训班”参训学员信息统计表》(见附件2),以纸制文本和电子版方式报送至师范司和语用司。
2.请各地重视此项培训工作,组织专家进行专项研究,制订培训方案,开发培训课程、教材和辅导材料,精心组织实施,下发培训调查问卷表,组织学员认真填写,保证培训具有针对性、实效性。
3.培训期间师范教育司和语言文字应用管理司将适时组织专家对培训工作进行指导、抽查和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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