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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购了24支仿真*,货还没收到,就被以走私武器罪判处无期徒刑。即将20岁的刘大蔚,在狱中手写了26页申诉材料,其父母也从老家四川大竹县搬到福建宁德市,边打工边到*反映情况。申诉代理律师、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徐昕认为,刘大蔚没有走私武器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涉案*形物可能不是其购买的,案件量刑过重。
据《中国青年报》
网购平台页面显示是“游戏BB*”
2015年4月,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以走私武器罪,判处刘大蔚无期徒刑。当年8月,福建省高级人民*维持原判。
根据判决,刘大蔚是2013年8月通过QQ与卖家“BH”联系上的。2014年7月初,刘大蔚在“BH”提供的“××武器空间”里选了24支*形物,并把型号发给“BH”。7月16日,刘大蔚通过负责代拍的淘宝网店,用支付宝付了30540元。
关于买24支仿真*的理由,刘大蔚多次称:“我喜欢仿真*,想摆在家里当装饰,看起来威风。”
记者发现,刘大蔚挑选仿真*的“××武器空间”,其官网是一个至今在*可以正常访问的网购平台。
刘大蔚的母亲胡国继说,她知道儿子想买24支仿真*,还看过卖*网站,上面写着“游戏BB*”,“我们想,网上既然能公开卖,应该是正规的”;即使违法,可能也就罚点款、最多关几天,“哪知道会触犯刑法、判无期徒刑?”
最终,刘大蔚24支*形物被鉴定为20支系真*,根据司法解释,走私非军用*支十支以上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可判处无期徒刑。
“只是想购买仿真*用作收藏娱乐,没有购买真*的主观故意。”申诉代理律师徐昕表示,网购平台显示着“游戏”字样,20支所谓*支并未实际送达刘大蔚,他从未接触,对其致伤力一无所知,更无法检测。
律师称扣押清单与所购不完全一致
2014年7月22日,福建省石狮海关缉私分局在泉州某物流公司仓库查获了一批货。8月4日,海关人员清理时发现两台重量异常的饮水机,一台在箱体内部藏匿24支*形物,另一台藏了11支。
判决书显示,藏有24支*的饮水机准备派送至“四川省达州市大竹县”,提货方式为自提,收件人为“席先生”。判决认定,货物实际控制人其实是刘大蔚。
“刘大蔚网购登记的收货人是‘周先生’,不是‘席先生’。登记的地址是‘四川省达州市大竹县城内自提,635100’。”徐昕认为,海关扣押的*形物有可能是他人购买。
徐昕认为,24支*形物的一些细节值得继续推敲。他发现,判决*载的淘宝代拍店主证言显示,“BH”告诉过淘宝店主,整*会被拆成散件再运到*,“而被扣*形物是完整的仿真*”。
另外,刘大蔚第一次口供即表示,24支*有4支长*,至少有一支是充电的,其他3支记不清了。在申诉材料中,刘大蔚则称4支均是充电的。但经鉴定,扣押*形物除了3支为模型,其余都是以压缩气体为动力,没有充电的。
刘大蔚在申诉材料中还称,他对仿真*藏在饮水机的情况不知情,“商家没有跟我提过”。
鉴定书被指部分内容不合规范
泉州市*物证鉴定所2014年9月出具的《*支、弹药鉴定书》显示,送检24支*形物,有20支具有致伤力,认定为*支;有1支不能确定是否具有致伤力,不能确定是否为*支;有3支不具有致伤力,认定为仿真*。该鉴定成为*判决的重要依据。
一、二审辩护律师、北京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周玉忠称,对于这份鉴定意见,他从侦查阶段就提出异议,申请重新鉴定,但最终没有得到准许。
周玉忠和徐昕均认为,泉州市*物证鉴定所及鉴定人员没有提供资质证明,福建省司法厅作为法律规定的鉴定人登记备案、公告的部门,官方网站查询系统也没有显示该机构及两位鉴定人员的任何信息。
福建省司法厅法规和司法鉴定处工作人员解释,*、*等设立的鉴定机构由*、*自己管理,“所以在司法厅的网上是查不到的”。
从事鉴定工作30多年的业内人士赵凌(化名)介绍,我国鉴定机构目前实行两套系统,一套面向社会,一套面向*检察机关内部。
在赵凌看来,这份《*支、弹药鉴定书》部分内容不合规范。赵凌说,该机构鉴定了24支*,但只在“分析论证”中笼统地概括“20支送检‘*支’所发射的弹丸最大*口比动能大于1.8焦耳/平方厘米”,既没有每把“*”的具体数值,也没有交代检验每把*如何射击,“这是不能服人的”。另外,鉴定人、复核人的人员安排也欠妥,“鉴定人的职称是工程师,复核人却只是助理工程师,这个是本末倒置的,复核人的职称通常应该更高。”
■专家说法
与走私武器罪立法本意不合
周玉忠表示,这是他辩护的类似案件中量刑最重的。今年1月,他辩护的首起“仿真*变真*”案件的当事人、仿真*商贩王国其,历经六年七审两次撤诉,最终被广州市越秀区*认为不构成犯罪,作出不起诉决定。
徐昕认为,刘大蔚案量刑过重。与其案情相近的有广州白领冯某:冯某在购买仿真*入境被抓,因34支仿真*被鉴定为真*,深圳中院认定其犯走私武器罪,“按照法律规定本应判决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但深圳中院认为按照法条判决过重,罪刑不相适应,遂在法定刑以下判决有期徒刑8年,判决须经过最高院核准方能生效”。
在中国*大学刑法学教授阮齐林看来,当时设立走私武器罪,想象的情境是被告人拿到*支、弹药后逃避海关监管、偷越边境,“这是很可怕的行为,这种情况之下,处罚标准是很严的”。
“但是,刘大蔚并没有做这些,他只是有购买行为,一是他对这个行为不了解,二是他想到这个网上能买到的,肯定是仿真*。”阮齐林说,如果说走私行为,那都是卖方在干的。
阮齐林认为,此案显然和当时的立法本意不一样,走私武器罪“得有多大的技能,得有多大的犯罪规模、犯罪胆量呢。这不是刘大蔚能干的,他就是点个鼠标、打个钱”。
阮齐林表示,《刑法》第63条第二款规定了例外的情况: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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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最高人民*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持有、私藏*支、弹药罪定罪处罚:
(一)非法持有、私藏军用*支一支的;
(二)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的非军用*支一支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支二支以上的;
(三)非法持有、私藏军用子弹二十发以上,气**一千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二百发以上的;
(四)非法持有、私藏手榴弹一枚以上的;
(五)非法持有、私藏的弹药造*员伤亡、财产损失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非法持有、私藏军用*支二支以上的;
(二)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的非军用*支二支以上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支五支以上的;
(三)非法持有、私藏军用子弹一百发以上,气**五千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一千发以上的;
(四)非法持有、私藏手榴弹三枚以上的;
(五)达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并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
第八条 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非法储存”,是指明知是他人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的*支、弹药而为其存放的行为,或者非法存放爆炸物的行为。
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非法持有”,是指不符合配备、配置*支、弹药条件的人员,违反*支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持有*支、弹药的行为。
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私藏”,是指依法配备、配置*支、弹药的人员,在配备、配置*支、弹药的条件消除后,违反*支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私自藏匿所配备、配置的*支、弹药且拒不交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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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万不要以身试法,这已经构成非法持有*罪,你会终身难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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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国产的800左右,希望我的回答对你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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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支、弹药、爆炸物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