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机关是否有权清算民办学校?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5 0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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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7 01:26

有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三条,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五十四条: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申报材料

申请变更学校举办者、法定代表人、校长或其它重要事项的,应由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提交变更的理由和方案等;变更学校举办者应提供:

1、原举办者申请报告;

2、新举办者承办报告;

3、变更后的章程修正案;

4、新举办者资质证明;

5、拟任法定代表人及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成员名单及其简介;

6、举办权转让协议原件;

7、财务清算报告;

8、原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决议。

以上内容参考 马鞍山市*——民办学校设立、终止办理依据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7 01:26

民办学校自行组织清算的,应书面通知审批机关。民办学校终止时,应当依法进行财务清算。

民办学校自己要求终止的,由民办学校组织清算;被审批机关依法撤销的,由审批机关组织清算;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而被终止的,由人民*组织清算。

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继续用于其他非营利性学校办学;营利性民办学校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处理。终止的民办学校,由审批机关收回办学许可证和销毁印章,并注销登记。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7 01:27

关键是你问这个问题的目的是什么?吊销和撤销的概念比较类似,关键是为什么被撤销?撤销的原因是什么,从而组织清算的单位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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