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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税特定条件下可以核定征收,具体依据请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50号)规定:"四、核定征收印花税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和印花税的税源特征,为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纳税人有下列情形的,地方税务机关可以核定纳税人印花税计税依据:(一)未按规定建立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或未如实登记和完整保存应税凭证的;(二)拒不提供应税凭证或不如实提供应税凭证致使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三)采用按期汇总缴纳办法的,未按地方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报送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报告,经地方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报告,逾期仍不报告的或者地方税务机关在检查中发现纳税人有未按规定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的。
地方税务机关核定征收印花税,应向纳税人发放核定征收印花税通知书,注明核定征收的计税依据和规定的税款缴纳期限。"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4号《关于发布<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规定:"第三条 纳税人应按地税机关的要求设置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保证各类应税凭证及时、准确、完整登记。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应包括以下内容:登记日期、应税凭证类别、凭证签订日期、凭证所载金额、印花税计税金额、印花税应纳税款、印花税实缴税款等。
纳税人如不能完整提供应税凭证及计税依据、也不能按规定设置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的,可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按照核定征收办法缴纳印花税。
第四条 纳税人申请采用核定征收办法缴纳印花税的,须填写《申请(变更、取消)印花税核定征收审核表》(见附件1),报主管地税机关审核。主管地税机关应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符合规定情形的,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印花税核定征收专用)》(见附件2)并送达纳税人。
第五条 主管地税机关发现纳税人确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按照核定征收办法征收其印花税:(一)未按规定建立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或未如实登记和完整保存应税凭证的;(二)拒不提供应税凭证或不如实提供应税凭证致使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三)采用按期汇总缴纳办法的,未按地税机关规定的期限报送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报告,经地税机关责令限期报告,逾期仍不报告的或者地税机关在检查中发现纳税人有未按规定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的。
主管地税机关要求纳税人按照核定征收办法缴纳印花税的,应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印花税核定征收专用)》送达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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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税在特定条件下可以核定征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50号)规定:四、核定征收印花税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和印花税的税源特征,为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纳税人有下列情形的,地方税务机关可以核定纳税人印花税计税依据:
(一)未按规定建立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或未如实登记和完整保存应税凭证的;
(二)拒不提供应税凭证或不如实提供应税凭证致使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
(三)采用按期汇总缴纳办法的,未按地方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报送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报告,经地方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报告,逾期仍不报告的或者地方税务机关在检查中发现纳税人有未按规定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的。
地方税务机关核定征收印花税,应向纳税人发放核定征收印花税通知书,注明核定征收的计税依据和规定的税款缴纳期限。"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4号《关于发布的公告》规定:"第三条 纳税人应按地税机关的要求设置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保证各类应税凭证及时、准确、完整登记。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应包括以下内容:登记日期、应税凭证类别、凭证签订日期、凭证所载金额、印花税计税金额、印花税应纳税款、印花税实缴税款等。
纳税人如不能完整提供应税凭证及计税依据、也不能按规定设置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的,可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按照核定征收办法缴纳印花税。
第四条 纳税人申请采用核定征收办法缴纳印花税的,须填写《申请(变更、取消)印花税核定征收审核表》(见附件1),报主管地税机关审核。主管地税机关应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符合规定情形的,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印花税核定征收专用)》(见附件2)并送达纳税人。
第五条 主管地税机关发现纳税人确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按照核定征收办法征收其印花税:
(一)未按规定建立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或未如实登记和完整保存应税凭证的;
(二)拒不提供应税凭证或不如实提供应税凭证致使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
(三)采用按期汇总缴纳办法的,未按地税机关规定的期限报送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报告,经地税机关责令限期报告,逾期仍不报告的或者地税机关在检查中发现纳税人有未按规定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的。
主管地税机关要求纳税人按照核定征收办法缴纳印花税的,应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印花税核定征收专用)》送达纳税人。
温馨提示:以上解释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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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印花税本来是行为税,由于大量实行核定征收(按件贴花的除外),在很多地方已经异化为流转税了。
二、税法滞后。特别是1999年合同法出台后,印花税法没有做任何调整,举个例子,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其中买卖合同(印花税法中的购销合同)依合同法规定就可以采取口头形式,但在实务中由于核定征收大行其道,导致对口头形式的买卖合同也征收了印花税,幸亏现在大多都是开具完税证或缴款书征收的印花税,要不然,如果真的要贴花,那就只能贴在嘴上了。所以,对口头形式合同占比高的企业,建议加强合同管理,避免核定征收,进而减轻税负。
三、至于CPA书上说征收印花税有利于增加财政收入,有利于配合和加强经济合同的监督管理。。。都是官话,已经没有任何意义了。
四、有朋友说印花税轻税重罚的说法,已经不存在了。随着税收征管法的实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十三条有关处罚的规定就自动废止了,在税收征管法出台之前,我们国家很多税种的实体法中也带有不少程序法的规定,比如罚则。
拓展资料 :
(1)在查账征收的情况下,应依据合同金额和税率表中的税率计算。如果合同中注明销售金额和税额的话,印花税按不含税的销售金额计税,如果合同没有注明金额和税额,那就要按含税价计税。
(2)也有些省市,按核定的办法征印花税。即核定一个适合本地执行的固定金额或比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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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税根据不同征税项目,分别实行从价计征和从量计征两种征收方式。
①从价计税情况下计税依据的确定。
a.各类经济合同,以合同上记载的金额、收入或费用为计税依据;b.产权转移书据以书据中所载的金额为计税依据;c.记载资金的营业账簿,以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两项合计的金额为计税依据。
②从量计税情况下计税依据的确定。实行从量计税的其他营业账簿和权利、许可证照,以计税数量为计税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