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小产权房拆迁补偿问题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4 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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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2 03:18

“小产权房” 不是法律概念,是人们在社会实践中形成的一种约定俗成的称谓。所谓“小产权房”,是指在农民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未缴纳土地出让金等费用,其产权证不是由国家房管部门颁发,而是由乡*或村委会颁发,所以叫做“乡产权房”,又叫 “小产权房”。乡镇*发证的所谓小产权房产,实际上没有真正的产权。这种房没有国家发的土地使用证和预售许可证,购房合同国土房管局也不会给予备案。所谓产权证也不是真正合法有效的产权证。
小产权房是没有合法的不动产登记证书的,若涉及拆迁安置,各地做法也不一,建议积极与拆迁人协调处理。若涉及赔偿,由于社区给了门牌、你把户口迁过去,足以证明你对房屋的合法使用,你有权要求安置赔偿,但具体赔偿是否包括重新安置一套房子跟你,则看你所买的小产权房的项目土地性质等等。但不管怎样,你依然是拆迁安置对象:即合法的房屋居住权人,你有权要求安置居住房,同时有关搬迁补助、装修补偿等等,亦可一并主张。具体怎么赔法应参照当地拆迁补偿标准,以所“小产权房”的拆迁补偿应该如何操作呢?基于“小产权房”所占土地为集体建设用地,所建房屋多为商品房的特点,我们认为其拆迁补偿应该参照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同时根据房屋的法律性质和具体存在形态进行变通。
考虑到“小产权房”仍然在市场上流转的现实,其征收拆迁补偿,一方面应该根据其市场价和区位差价,采用城市房屋拆迁估价办法计算;另一方面也要考虑到其集体建设用地的性质,在没有完全缴纳土地出让金和相关房产税费的前提下(虽然购房者的房价中还是会包括集体土地使用权的价金),应该参考当地农民住宅拆迁办法,对其补偿范围请求予以一定*,比如北京宋庄“小产权房”纠纷最终的调解结果约定,如遇房屋拆迁,地上物补偿款、搬迁费用、区位补偿款等归房主所有,土地补偿款归售房农民所有。
补偿标准,应当尊重购房者的财产权益,建立公平补偿的标准和利益分享机制。虽然集体土地使用权本身很难估价,但我们认为可以区分征收房屋的原用途是住宅还是商业用房,同时考虑征用后是公益使用还是商业使用,进行相应的拆迁补偿。对于“小产权房”的补偿方式,是实行货币补偿还是房屋产权调换。我们认为可以给予被拆迁人选择权,而且由于“小产权房”往往处于城乡交界地段,货币补偿时更应该采用市场比较法,可以征收为国有土地后使用权出让价格为间接标准,进*屋估价补偿。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1条:房地产转让、抵押时,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抵押。
《物权法》第146条: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附着于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一并处分。
建设部《关于拆迁城市私有房屋土地使用权是否予以补偿问题的复函》和2001年修订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24条“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土地管理法》第65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一)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收回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苏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因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停产、停业的,拆迁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具体补偿标准,由市和县级市物价、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核定公布。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2 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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