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三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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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三孩*:
1、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实施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的生育*,充实完善积极生育支持*和配套措施的法规条款。综合评估人口发展形势和*实施风险,加强*衔接和工作指导,扎实稳妥实施三孩生育*;
2、取消相关生育制约措施。取消社会抚养费,废止相关处罚规定,清理与三孩*不相符的计划生育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制度;
3、深化人口服务管理改革。实行家庭自主生育,取消再生育审批制度,做好生育咨询指导,完善网上办事系统,落实生育登记制度,实现生育登记跨省通办;
4、加强人口监测和信息融合共享。落实国家生命登记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覆盖全人群、全生命周期的人口监测网络,加强基层人口监测工作力量配备,提高人口信息采集和统计工作质量,及时监测全省生育形势和人口变动趋势,开展人口形势分析研判和人口预测预警,完善全员人口基础信息库,提升人口信息化水平;
5、强化生育服务管理。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全面落实妊娠风险筛查与评估、高危孕产妇专案管理、危急重症救治、孕产妇死亡个案报告和约谈通报等母婴安全五项制度,提高母婴健康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降低生育成本;
6、综合防治出生缺陷。健全出生缺陷防治网络,落实*预防措施。加强相关知识普及和出生缺陷防控咨询,落实免费婚前医学检查制度,鼓励引导办理婚姻登记进行婚前医学检查,推进孕前优生健康检查;
7、规范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应用。贯彻落实国家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和应用规划指导原则,严格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审批,逐步建立供需平衡、布局合理、规范发展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服务体系,努力满足人民群众生殖健康需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十八条 国家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关于再生育子女的规定不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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