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4 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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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17 06:22
我国采用的是医院监测和部分地区同时也有人群监测两种监测方式。 出生缺陷监测是指在某一范围内选择一定有代表性的医院或人群,对围生儿中的出生缺陷进行长期、持续的动态观察,与标准基线率进行比较、评估,及时获得突增、新发或消失的出生缺陷的信息,分析其原因,以利于尽快发现和消除致畸因素,提高人口素质。
1 出生缺陷监测的背景
我国出生缺陷监测开始于1986年10月,由华西医科大学牵头在29个省(市、自治区)对120多万围产儿进行出生缺陷监测。基本摸清了我国出生缺陷的种类、顺位和分布,并编著出版了《中国出生缺陷地图集》。这是我国开展最早、面最广的一次出生缺陷横断面调查。卫生部于1988年将出生缺陷监测转为常规工作,1996年卫生部与孕产妇死亡监测、5岁以下儿童死亡监测“三网合一”。正式实施中国妇幼卫生监测方案。
2 出生缺陷监测的对象和范围
2.1 1986年起使用以医院为基础的监测方法。在抽取的监测点选择部分县级及县级以上医院、妇幼保健院作为监测医院,监测对象为在监测医院内住院分娩的28周至产后7天的围产儿(包括活产、死胎、死产)。2003年起将整个孕期发现的畸形均纳入监测范围。这种以医院为基础的出生缺陷监测方法,经济高效、操作性好,由于覆盖的人口数和监测医院的地域分布等原因,结果可大致反映监测地区出生缺陷的发生水平和趋势。但具有一定的选择性偏倚,不能完全的反映全国人口的出生缺陷发生情况[2]。
2.2 以人群为基础的监测方法这是WHO推荐的监测方法,国际出生缺陷监测中心多数成员国家如美国、加拿大、匈牙利等采用人群监测,我国于1993年1月至1996年12月进行的“中美预防神经管畸形合作项目”采用的就是人群监测方法[3]。国家妇幼卫生监测办公室2003年在天津、辽宁、福建、河南、湖北五省开展了人群监测的试点工作,取得了宝贵的工作经验。2006年在试点的基础上扩大了人群监测范围。广西柳州等地也开展了人群监测,监测对象为居住在监测地区的孕妇。监测期限为妊娠满20周(或体重达500g)至出生后一年。人群为基础的出生缺陷监测,可克服医院监测的局限性,比较全面的了解某地区出生缺陷的发生状况,但需耗费更多的人力、财力和物力。在我国现阶段的经济水平下全面开展以人群为基础的监测方案的可行性和成本效益仍需进一步探索。
3 出生缺陷监测体系
现阶段我国出生缺陷监测有三个层面的监测体系:
3.1国家级出生缺陷监测体系:1986年至今,有分布于全国范围的出生缺陷监测网;
3.2省级出生缺陷监测体系:1996年起各省先后在国家级监测医院的基础上扩大监测点,建立了本省的出生缺陷监测点,逐步形成省级出生缺陷监测体系。
3.3 市县级出生缺陷监测体系,2004年开始到现在广西要求市县级所有的接产医院为监测单位,以了解市辖区的出生缺陷发生情况,同时完成自治区监测点和国家监测点的监测工作。
4 出生缺陷监测病种
1996年以前出生缺陷动态监测的病种有113种,病种繁多不易提高监测质量。1996年调整,至今重点监测23种出生缺陷,包括无脑畸形、脊柱裂、脑膨出、脑积水、腭裂、唇裂、唇裂合并腭裂、小耳、外耳其它畸形、食管闭锁或狭窄、尿道下裂、膀胱外翻、马蹄内翻足、多指(趾)、并指(趾)、肢体短缩、先天性膈疝、脐膨出、腹裂联体双胎、唐氏综和征、先天性心脏病等,突出了常见、多发、致死致残的疾病,更利于与国际出生缺陷监测交换所的监测内容接轨。广西根据本省地中海贫血高发的具体情况,增加了地中海贫血的监测。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17 06:22
◆ 疾病知识,医学知识,临床知识,健康科普知识,为您疾病康复提供帮助 出生缺陷监测是指在某一地区(或全国范围内),选择一定代表性的医院或人群,对围生儿中的出生缺陷进行长期、持续、系统的动态观察,对人群中所发生的出生缺陷有关资料进行收集、整理、分析和利用,将监测期的出生缺陷发生率与事先设置的标准(基线率)进行比较、评估,及时获得出生缺陷的突然增加或发生新型出生缺陷的信息,分析其消失的原因,以利于尽快发现和消除致畸因素,提高人日素质。 1 .监测目的、对象通过监测,可确定各种出生缺陷的发生率,及时提供其变动信息,为进行出生缺陷生态和随访研究奠定基础,开展病因学及有关社会经济影响研究,评价卫生服务或规划的效果。监测对象指监测人群的范围及覆盖面。世界各国的监测系统间略有不同。多数国家监测对象为孕16 ? 28 周及以上的总产(活产、死胎、死产)。 2 .监测资料收集理想的资料应能对所有出生缺陷进行精确描述。此外还包括遗传学家或畸形学家的诊断,人口学数据、孕产史及其他一些与出生有关的数据,实验室检查,病因学信息等。资料还包括生命记录、新生儿或其他出院总结、医院记录、细胞遗传学实验室记录。在资料基础上对每一例出生缺陷病例作医学体表照像,可为诊断和分类提供客观依据。监测系统对收集的核心数据条目有详细规定,一般明确反映在标准调查表内容上。核心数据条目包括:① 婴儿方面,如胎儿期和分娩情况、出生缺陷诊断及描述。② 母亲方面,如社会经济情况、孕期情况。③ 父亲方面,如社会经济情况,遗传学信息。④ 人口学数据,包括总出生数、不同性别出生数、不同分娩结局发生数等 3 .监测资料分析根据监测目的,监测系统对资料分析的内容、统计方法及结果利用等,都有一定要求,通常应有几项基本内容: ( l )出生缺陷发生率统计:包括:① 出生人数:各监测点、各地区及全国按月、季和年出生人数、分性别出生人数,活产、死产、死胎数。② 出生缺陷发生率的监测统计:指对各监测点、各地区及全国监测的出生缺陷全部和分类发生率统计结果。③ 绘制各种出生缺陷的发生率曲线。 ( 2 )出生缺陷发生率分析:如① 不同地区、不同监测点的出生缺陷发生率分布特点,② 不同年份、不同月份出生缺陷发生率变动规律。③ 不同人群中出生缺陷发生率的分布特点。通过这些分析,了解在什么地区、什么时间、什么人群中出生缺陷的发生率较高。 ( 3 )监测出生缺陷发生率的“异常升高”:通常各地区、各人群、各监测点的出生缺陷发生率在一定范围内随机上下波动。如果监测到的出生缺陷发生率超出该波动范围,出现“异常升高”,提示可能存在某种(些)新的致畸因素。 ( 4 )监测结果的交流和反馈:对监测资料的分析结果应及时进行交流和反馈,以知道各地的出生缺陷控制和预防工作。各监测点要及时对监测资料进行分析,反馈给监· 测单位,使基层监测人员及时了解自己的工作状况及存在问题,以利改进和提高。监测资料还应迅速送交上级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供行政管理人员制定工作计划和指导具体工作时参考。 来源:浙江省医学会资料提供,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