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4 0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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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17 01:53
如果没有劳动合同,就要尽量准备如下证据:
1、工资转账凭据;
2、考勤记录;
3、工作证件;
4、人证;
5、业务相关证据等;
6、加班的证据;
7、入职通知书;
8、录音证据。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扩展资料:
案例: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
华昌铝厂于2016年1月26日设立,系从事生产铝型材,销售自产产品的有限责任公司。郝大波自2014年7月起与华昌铝厂订立劳动合同,合同文本由华昌铝厂保管,期间郝大波从事分料工工作。2016年7月12日,郝大波向沛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确认劳动关系。
2016年7月18日,沛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未能按照沛劳人仲补字[2016]第27号补充证据材料”为由,认为郝大波的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决定不予受理,并作出沛劳人仲[2016]第57号不予受理通知书,郝大波不服该通知书,向江苏省沛县人民*起诉。
郝大波未能提交书面劳动合同,但其提交的上岗证、饭卡(门禁卡)、工作服、保温杯、雨伞等证据中,均标注有“江苏华昌铝厂有限公司”字样。华昌铝厂辩称,上岗证系进门证,是为了郝大波收集废品方便,工作服等物品亦是做广告时发放。郝大波*要求确认双方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江苏省沛县人民*经审理认为,华昌铝厂作为依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郝大波作为自然人,双方符合法律规定的成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参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规定,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以参照用人单位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本案中,郝大波提交了上岗证、饭卡、保温杯、雨伞、工作服等证据,上岗证上明确了部门、姓名、职务、编号等信息,并加盖有华昌铝厂人事处的专用章,饭卡、保温杯、雨伞、工作服等印制有华昌铝厂的名称、照片及使用的商标等,从外在显征来看,足以证实,郝大波与华昌铝厂之间存在事实的用工关系。
一审*对华昌铝厂“为收集废品者办理“上岗证”,向不特定的人发放“工作服”进行广告宣传的抗辩不予采信。一审宣判后,华昌铝厂不服,向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参考资料来源:*-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网-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17 01:53
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扩展资料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参考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17 01:54
付费内容限时免费查看回答您好,我是您的咨询师,正在为您整理答案,请稍等
证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有:工作证或工作牌(最好盖有公章)、工资卡交易记录、工资条、有公司名称的工装、去地税局打印并盖章的个税完税证明、用人单位为你办理的暂住证、考勤记录、社会保险缴纳记录、派工单、同事证言(离职在职的都可以)、录音录像或者其它有你名字和公章或老板签字的的书面材料等。
希望我的答案对您有所帮助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17 01:54
劳动者证明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有:工作证或工作牌(最好盖有公章)、工资卡交易记录、工资条、有公司名称的工装、去地税局打印并盖章的个税完税证明、用人单位为你办理的暂住证、考勤记录、社会保险缴纳记录、派工单、同事证言(离职在职的都可以)、录音录像或者其它有你名字和公章或老板签字的的书面材料。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劳社部发〔2005〕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近一个时期,一些地方反映部分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签订劳动合同,发生劳动争议时因双方劳动关系难以确定,致使劳动者合法权益难以维护,对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带来不利影响。为规范用人单位用工行为,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现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确立劳动关系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三、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符合第一条规定的情形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补签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一致的,任何一方均可提出终止劳动关系,但对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劳动者,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订立。
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四、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五、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引发争议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