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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利观,是一种经济伦理思想。义利观,义者,“事之所宜也”,是某种特定的伦理规范,道德原则,是儒者们心中至高无上的道义。利者,“人之用曰利”,后世多指物质利益。如何看待二者的关系,便形成义利观。
义利观观点
关于义利观,传统儒家大师都曾有过相关的言论。例如孔子曾经说过:“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论语·里仁》);孟子也曾说:不义之利“不苟得”;大义面前连死都不怕,更不会贪利避祸。(《孟子·告子上》)
但需要注意的是,因传统儒家有其固有的阶级局限性,所以其思想也会带有一定的阶级色彩。
在当代社会中,义利观常表现于商业中的重义轻利和重利轻义现象。良好的义利观,通常以重义轻利为基础,为社会普遍群众创造价值,汲取较少的物质财富;而歪曲的义利观,具体表现为拜金主义,甚至忽视道德,践踏诚信等。
在中国传统美德中,正确的义利观占有很高的地位,是中国古代人民所推崇的做人经商的终极追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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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我国封建制社会的开端,也就是春秋战国时代,义和利就一直是思想家们争论不休的 话题。春秋战国时代,经济大发展,社会大动荡,文化大繁荣,在各方面为百家争鸣的局面提供了坚实的基础,各家学派都或多或少提出过关于义和利关系的观点。其中对后世影响最深远的儒家学派在不同时期也提出过有着不同具体内涵的义利观,孔子认为义和利是一种极端的对立,提出不义而富且贵,于我如浮云的主张;同为儒家学派代表任务的孟子基本继承了孔子重义轻利的思想,提出了著名的“舍生取义”说,把重义上升到生死的高度;再后来的荀子在一定程度上肯定了利的合理性,但是基本主张仍然没有打破重义轻利的思想。墨家学派的墨子作为下层人民的代表提出了义利并重的观点,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小生产者的客观要求,提出“交相利”的思想主张,认为利己,利国,利民在本质上是一致的;法家学派则重视用严苛的法律来保证利的发展,主要原因在于法家学说的思想内核就是以法治国,根本目的是通过富国强兵来维系并巩固统治,总的说来法家主张重利轻义;道家学派提倡治国要“无为而治”,顺应自然规律,从这一点来看,我们也就很容易理解道家的两者皆可抛的义利观了。 从不同代表学派的义利观来看,产生这些区别的主要原因包括阶级局限性和历史局限性。阶级局限性造成了不同义利观追求不同阶层的利益的现象,比如儒家学派虽然有隐含的民本思想但根本上还是代表着统治阶级,所以提出了利于统治阶级统治的观点;墨子提出了利于劳动人民的观点;韩非子提出了统治阶级严苛的统治条文,等等等等。 作为中国传统文化的主流思想,儒家学说中关于义利观的观点也在历史的潮流中一直发展变化着。 汉代的董仲舒作为这一时期儒家学派的代表人物,为了迎合汉武帝巩固统治的需要,在思想文化领域提出了“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主张以统一人们的思想,还提出了“天人感应”的学说,这对皇权也起到了微弱的规范作用。在义利观方面,董仲舒强化了重义轻利的思想,在著名的“三纲五常”中也单独列出了义,可见其对义的重视,甚至还提出了“正其谊不谋其利,明其道不计其功”的观点 儒学发展到宋明理学阶段,可以说利益观中对于重义轻利的思想几乎达到了一个极端。无论是朱熹的“存天理,灭人欲”,还是宋明理学的另外两个代表人物程颐程颢提出的“圣人以义为利,义安处便为利”都表明这个时期的义利观对义的强调到了过分的境地。 相应的,宋代已经有少部分人反对理学的极端主义利义观。陈亮、叶适等思想家提出了利是基础的观点,这就为明清时期的实学思想开辟了道路。明清时期的实学思想重新把利义统一起来,认为义是基础,两者不可分割,用正当的手段追求利益也是合理的。这反映了明清资本主义萌芽的客观要求,有很大的进步意义。 从义利观的发展轨迹来看,从义利的统一到分割对立,到过分强调义,到最终的重新统一,一方面反映了时代的不同特点和要求,另一方面也反过来对时代造成了不同性质的影响。从社会风气上来说,形成了中国传统的重视道德的良好风尚,但是同时也或多或少地阻碍着工商业的发展,使得中国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无法摆脱小农经济的模式,造成了明清以后的逐渐落后。 由于儒家思想始终是中国文化的主流思想,并且历经历代损益和发展变化最终顽强地存活到了今天,可以说,儒家的传统思想对当今中国社会的影响的深度是任何一种思想都 无法企及的,不可避免的,儒家思想中义利观也深刻地影响了后世。 中国花了几十年的时间建立起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在这个漫长的过程中,可以说不无曲折。由于市场经济发展程度不高,人们对市场经济的认识还不够全面不够深刻,国民整体素质还普遍偏低,这是基本国情,我们也无法回避,鉴于这一系列的原因,我们也看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