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身体患有疾病可能在岗位上存在什么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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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的含义
???上面四个案例,都是职工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上发生疾病,认定结果却截然不同,给职工家庭带来的结果也是“*两重天”,也难以让社会各界对此认定心悦诚服。那么,应当如何正确理解掌握《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呢?
???该条规定的具体内容为: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其中应当包括工作时间要素、岗位要素、突发疾病要素、抢救要素、抢救时间起始要素、死亡结果要素等。
???工作时间要素既包括正常工作时间,也包括职工加班加点时间和值班时间,实践中还应包括职工工作中间暂时休息时间。
???岗位要素是指职工的本职工作岗位或者领导安排的临时工作岗位,也应包括职工因为正常生理需求而暂时出现的地点。
???突发疾病要素和抢救时间起始要素是其中争议最大的部分。按照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条规定,“突发疾病”包括各类疾病,“48小时”的起算时间以医疗机构的初次诊断时间作为突发疾病的起算时间。这里存在几个方面的问题:一是突发疾病问题。既然是“突发”就应该显示出其突然地发生或发作,“突发疾病”应该是来势凶猛、始料不及的疾病,而原劳动部规定的各种疾病也包括了一些慢性病,比如原先曾患脑溢血或者脑栓塞的职工,在工作过程中又发生心脑血管疾病是否属于突发疾病。二是抢救的认定问题。既然是突发疾病,就应当立即送往医院就诊,在危急情况下紧急救治,而不应该是在家中未经治疗而死亡或者在家中停留一两天再去医院治疗,这不符合抢救的含义和特征。三是“48小时”的起算时间以医疗机构的初次诊断时间作为突发疾病的起算时间,更是不尽合理。如果发病后回家休息,第二天才去医院检查治疗,难道从第二天诊断时才开始计算时间吗?因此,本条款的立法原意应是突发疾病、立刻送医、马上诊断、抢救治疗、时间不超过48小时,或者可以按照条款原文的字面含义“突发疾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起始时间以发病时间为准,而抢救就应该是一直在医疗机构中进行。
???死亡结果要素是指职工必须当场死亡或者在初次诊断后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未产生死亡结果的不能认定工伤。
???综上可以得出,对于本条款的正确理解应为: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突发疾病送医院抢救并在48小时之内死亡的应当认定为因公死亡,属于工伤。
???三、对本条规定修改的建议及理由
???上述案例二的抢救超过48小时和案例四的职工抢救后未死亡即不予认定工伤,虽说是照顾职工工伤的例外之举,但是时间的*和死亡后果的限定没有令人信服的理由,违背了常人的道德情感,不利于解决职工的后顾之忧。
???为激发职工的工作积极性,促进社会、单位、家庭的和谐稳定,建议本条款修改为: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直接送医抢救治疗的视同工伤。这样修改既解决了职工的后顾之忧,不会给职工家庭带来生活上的困难,也不会大幅增加工伤保险待遇支出。理由如下:
???(一)大大缩小了因此种情形认定工伤的范围。对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死亡的职工没有影响,这也是原来规定中基本没有争议的部分。对于突发疾病需要抢救治疗的范围将比原来大大缩小,比如原来发病回家休息一段时间后又去医院治疗的,在工作岗位感觉不适回家未治疗的等可能存在争议的情形均排除在外,也避免了国家工伤保险费用被多余支出或者被骗支付。
???(二)加大工伤保险的收缴力度。由于新的规定极大限度地有利于职工和企业,企业缴纳工伤保险的积极性也会大大提高。原来企业缴纳工伤保险处于被动状态,既是因为法律意识淡薄,更是因为缴纳保险后理赔无门,认定工伤难度很大,解决不了单位的责任和困难。如果只要是在单位突发疾病死亡或送医抢救均属工伤范围,企业就没有了后顾之忧,还能减少很多麻烦,缴纳积极性会大大提高。
???(三)适时启动将此种情形下的部分工伤治疗费用转移到医疗保险中。因为企业不仅为职工缴纳了工伤保险,企业和职工也共同缴纳了医疗保险,因病治疗的费用由医疗保险支出方属正常,这样也将大大降低工伤保险支出,有利于缓解支付压力。
???(四)工伤保险费用收取比例按支定收。工伤保险费用在我国社保费用中的比例很低,只占工人工资的百分之一左右,如果上一年度工伤保险待遇支付超额,下一年度可适当调整收取比例,这也符合国家建立工伤保险制度的初衷——互助互济,风险分担。
???综上,企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死亡或者送医抢救的,应当视同工伤,以建立和谐劳动关系,稳定社会秩序,体现时代文明。

热心网友

如果员工本身患有不适合工作岗位的疾病,在签劳动合同的时候又未说明,在工作中发生意外,用人单位应承担责任的,工作期间发生意外,可以按工伤保险条例处理的。
2、《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热心网友

职工身体患有疾病,在岗位上肯定存在问题的,因为它容易造成工伤的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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