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4 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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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08 17:37
质:是指事物区别于他事物的内在规定性。质是区别事物的根据,是认识事物的起点和基础。只有正确把握事物的质,才能正确认识事物的特殊规律。
量:是指事物存在和发展的规模、程度、速度等数量规定性。量是客观的,是事物所固有的;在一定范围内,量的变化不会影响质的变化。每一个事物具有多方面的量的规定性。把握事物的量也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对量的把握反映对事物认识的深化。做任何工作既要对事物进行定性分析,更要对事物进行定量分析。一切事物都是质和量的统一,质和量的统一就是"度"。
度:保持事物质所规定的量的幅度、范围和界限。在实际工作中,我们要注意"掌握分寸",既要防"左",又要防右。所以就要懂得适度原则。适度是指事物保持其质和量的限度,是质和量的统一,任何事物都是质和量的统一体,认识事物的度才能准确认识事物的质,才能在实践中掌握适度的原则。只有在一定的范围内,事物才能保持它自身的存在,超过了特定的范围,就会向对立面转化。在度中,质和量相互规定、相互渗透,密不可分,这就要求我们在实践中坚持适度的原则,使事物的变化保持在适当的量的范围内,既防止“过”,又要防止“不及”,采取正确的方法,促使在实践活动中取得成功。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08 17:37
质:任何事物都是质与量的统一,没有无量之质,也没有无质之量,二者是相互规定的。在中国哲学中,“质”这一范畴还有其他两种含义,一是与“形”相对,指事物内部的质;二是与“文”相对,指人们内在的道德修养或作品的内容,有时亦指质朴的艺术风格。
质
quality
所谓感觉的“质”一词,除包括视觉、听觉等感觉的方式不同外,系指在同一种感觉中能够区别的性质范畴。例如,光感觉和音感觉为两种不同的感觉,它们的感觉器官、接受器和接受的刺激种类均不一样,而且这两者在感觉上是不能互换的,而波长不同的两种可见光,虽然感觉到的颜色不同,但感觉器所接受的刺激却是相同的。只不过由于波长的不同,接受刺激的部位和引起兴奋的大小不同而已,这就是所谓感觉的质的区别。“质”一词是由冯・霍姆赫尔兹(H.L.F.von
Helmhohz)拟名的。质的差别在不同的感觉中不同,例如,在人的味觉中,能感到甜、酸、苦、咸等;在颜色方面则更显复杂。对光来说,如果波长在红外线范围内,它所产生的是温觉刺激,与可见光属于不同的类型
量:事物存在的规模、等级、范围、程度及内部组成要素的结构,是事物可以用数量来表示的规定性。与质相对。量与事物的存在不是直接同一的,在一定限度内,事物量的变化不影响事物的存在,在这个意义上可认为量是事物外在的规定性。量是事物自身所具有的,与事物是不可分的,事物具有多方面的量,它们是相互规定的。认识事物的量是认识的精确化,对于人们的认识和实践活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辩证法认为,任何事物都是量与质的统一,没有无量之质,也没有无质之量,量与质是相互规定的。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08 17:37
质是本质,量是数量。质量原是物理名词,指物质的特有属性,国际标准单位是千克。现常说质量好坏,是指生产出的产品内在性能好坏和耐用程度等等。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08 17:38
指的是维持可观测的质量的存在的能量。这个表述不准确,但是你应该能理解。
因为质量和能量是一个客观实在的两种表现形式,你既可以说它是1kg,也可以说它是mc2焦耳。只是在你看来,它好像只呈现质量的属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