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5 1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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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3-25 07:52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条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经县级以上*依法批准,可以确定给开发单位或者个人长期使用。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有以下的规定:
(1)第十七条 禁止单位和个人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内从事土地开发活动。
(2)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开垦区内,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有批准权的*批准。
(2)一次性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600公顷以下的,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批准;开发600公顷以上的,报*批准。
(4)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或者渔业生产的,经县级以上*依法批准,可以确定给开发单位或者个人长期使用,使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0年。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十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