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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合理划分档案密级和保管期限,原则上一般工程档案应保存五年,重大工程项目档案应保存八至十五年。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应当将其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形成的资料存档备查。 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五年,其中投标人资料只保留中标候选人的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损毁存档备查的资料。资料达到保存期限需要销毁的,应当依法处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四十四条 招标投标买卖的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招标投标程序等,依照有关法律、行*规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