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5 2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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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18 04:24
相信大家在日常生活中,肯定会遇到各种霸王条款,吃饭、购物的时候或许都能遇到,而很多人都会无奈地接受,其实对于各类霸王条款,我们要敢于说不,因为这是法律赋予我们的权利,笔者来和大家聊聊见过的一些商家霸王条款。
1、不交物业费不办理交房手续
这个问题就是笔者朋友最近遇到的,说开发商要交过物业费才办理交付手续,我告诉朋友,这是不合理的,一定要拒交。实际上,现在国内很多开发商都存在这种霸王条款,交房时会有各种费用,包括物业费,否则你拿不到钥匙。
其实交付房屋和交纳物业费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开发商无权把交纳物业费作为交房的前提。如果交房后,业主不交物业费,方法是很多的,比如协商、仲裁以及诉讼。它们完全是两种关系。
而且《物业管理条例》第41条规定,业主要按合同约定交纳物业费。其他情况的物业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开发商规定的不交物业费就不交房,完全是逃避义务和责任的行为,是非常典型的一种“霸王条款”,严重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2、禁止携带外来食品
此前看到过一个热门新闻,上海迪士尼禁止外带食品入园,而且还要检查行李,最后并大学生告上法庭。这些应该大家也能经常碰到,特别是一些大型游乐园,还有一些电影院、餐饮行业等,都会禁止消费者外带食品,其中也存在一定的合理性,但游玩场所和电影院,如果存在这样的规定,难道不是迫使消费者购买自营食品吗?
这样的条款*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违反《消费者权益保*》第九条“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还有第二十六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的规定。
3、会员卡转让收费
这种问题也很常见,笔者接着到最多的就是健身房和理发店。比如健身房,一些顾客办了会员卡之后,可能因为种种原因无法继续锻炼了,想把健身卡转让出去,但健身房明确规定要收取一定的“转卡费”。笔者此前准备去一家健身房办卡时,就看到了这样的规定:“每张会员卡转让要缴纳300元人民币转卡费(转让次数仅限一次)”,当时就觉得是一种霸王条款。
其实对于这种条款,《合同法》也有相关条款,其中第79条规定,除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以及约定不得转让的情形外,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债务人无权进行*。健身卡属于一种预付消费,消费者在进行转让的时候,健身房不得设置门槛和*。
4、本公司拥有最终解释权
这句话应该大家是最常看到的,在促销活动中还有各种会员卡背面都能看到,是服务行业的普遍措辞。这句话的作用是非常大的,平时可能没什么用,但当商家和消费者出现消费纠纷,有了这句话就可以推卸责任了,我的地盘我做主。
我们在参加各种活动的过程中,其实就和商家产生了一种合同关系,依据《合同法》第39条规定,提供条款的一方要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进行说明。很显然,商家有说明的“义务”,而不是“解释权”,更不是“最终解释权”。
《合同法》还规定,合同发生争议,解释是其承担的法定义务,而不是最终裁决权。
其实,生活中的霸王条款远不止这些,大家在遇到霸王条款的时候如果不确定,可以拨打相关部门电话进行咨询,看看法律法规是怎么处理的,您遇到过哪些“霸王条款”?欢迎在评论区留言。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18 04:24
为防止发卡人无偿占有卡内残值,方便持卡人使用,记名商业预付卡不设有效期,不记名商业预付卡有效期不得少于3年。对于超过有效期尚有资金余额的,发卡人应提供激活、换卡等配套服务。此次检查发现,一些消费卡设置有效期为两年。案例二打折商品概不退换上周四,靖江工商局马桥分局对辖区内一些商家进行检查,在生祠一家商场,检查人员发现商家正在对即将到期的商品进行打折促销,并在店堂内明示“打折商品概不退换”。
旅行社不予退费。执法人员介绍,旅行社调整行程,应当征得游客的同意,旅行社在格式合同中加入这一条,无疑对消费者不利。执法人员要求商家进行整改。案例四买汽车指定贷款银行一些买过汽车的人可能会遇到这样一种情况,购车时拿到一份合同,合同上写着,购车后多长时间要来提车,如果不来提车,则定金不退,而如果新车没有在约定的时间到货,违约金却订得很低。许多消费者不明就里,在格式合同中签字。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18 04:25
日前,这些总是让消费者无奈的格式条款,被合肥市工商局列入十大“霸王条款”公布于众。工商部门认为,上述条款侵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而现实中,遭遇霸王条款,消费者真的可以说不吗?日前,记者走访省城一些经营场所发现,很多商家还是固执于“霸王条款”,甚至于当消费者不遵守条款时,就拒绝消费者消费。
外面的假烟太多,肉眼很难察觉真假,若是消费者拿假烟来换,他们无法应对。超市内的名酒柜台,记者咨询购买后可否退换,同样遭到否定。该营业员的解释与香烟柜台营业员解释异曲同工,称防止有人拿假冒产品“狸猫换太子”。当记者称,工商部门已有规定,这属于“霸王条款”时,该营业员则回应,她不知晓,这么多年超市都是执行这样的规定。
若消费者遇到“霸王条款”时,若向*等申请司法判决,*判决会不利于商家,可能直接将该条款或合同判定无效,从而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另外,张律师建议相关部门可以对这些“霸王条款”的制定者进行一定的惩罚,从而杜绝该条款继续出现。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18 04:25
我记得最有意思的那就是让我们在饭店吃饭的时候必须要交餐具费。
一。有很多时候我们都没有注意到,在消费的时候,有一些霸王条款使我们无法拒绝。我们都不知道怎么样就把钱花出去了。
二。特别是我们在饭店吃饭的时候。所有用的餐具,他没有叫我们允许,就直接把餐具给扣钱了。是问我们在你饭店吃饭,还得自己买盘子买碗吗?这是怎样的一种服务呢?包括一些蘸料都是单收费的。锅底也是单收费的。
三。甚至有时候在饭店吃饭打包,打包的袋子也是收费的。事情有的时候我们并不会真正的发现。都是偶尔看菜单才会注意到。他也不会特意的去告诉你。让你都消费了多少钱?他的消费项目。他也是害怕你拒绝。所以这样的都是商家的,这种变相的收费霸王条款。难道我上饭店吃饭还得自带一口大锅?所以这些都是让人接受不了的。和我的想法相同,就采纳吧!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18 04:26
我们周围有很多商家说法,或是规定是霸王条款
,随处可见,比如:
整治霸王条款已列入常规检查 消费者切莫“忍气吞声”
市工商局市场科负责人介绍,近年来,全市各级工商部门持续对餐饮、房地产交易、金融、通讯、旅游、零售等行业开展霸王条款专项整治,霸王条款现象得到一定程度改善。目前,整治霸王条款的行动已列入了工商系统每年的常规检查中。但由于新兴行业和新的经营者出现,霸王条款整治仍旧任重道远。
本报法律顾问聂炜律师认为,所谓的“霸王条款”,是指明显损害消费者利益,又免除对经营者责任的条款,这*了消费者的权利,严重侵害了群众利益。实际上,现实中不少霸王条款很难鉴定,存在一个理解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