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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拆引是指现行条例下,由开发商或拆迁公司等主体执拆迁许可证进行的强制拆迁。 新拆迁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草案)》新版中,“行政强拆被取消”。强制拆迁与否拟全部由*作出裁决,行政部门不再具有强拆决定权。
"城市的发展是一个不断进行再建设的过程,随着我国经济*改革的顺利实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建立,生产力得到空前的发展。为了城市的整体规划,有时也为了国家专项工程建设的需要,有必要对原有建筑房屋进行拆除、搬迁,达到整体的整齐划一或对日益紧张的国有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
《河南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正式发布,对房屋价格评估机构选定、停产停业损失补偿、住房保障等作出明确规定。同时明确*为征收与补偿主体,市、县级*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此举也意味着“行政强拆”在*规定上将从此退出河南历史舞台。
《规定》指明,被征收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协商一致的由房屋征收部门公布选定结果。如果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无法达成一致的,将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采取随机方式确定。
征收人或者被征收人如果对房地产价格评估结果有异议,可以向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此外,《规定》还明确提出,征收国有土地上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当地住房保障条件,并自愿选择保障性住房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应当优先予以住房保障。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行政强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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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拆[1]是指现行条例下,由开发商或拆迁公司等主体执拆迁许可证进行的强制拆迁。 新拆迁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草案)》新版中,“行政强拆被取消”。强制拆迁与否拟全部由*作出裁决,行政部门不再具有强拆决定权。 拆迁补偿取得突破 新拆迁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草案)》自2010年1月29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后,罕见关于其进展的消息。据11月23日《法制日报》报道,征集意见后,相关立法部门召开了几十场论证会、咨询会、座谈会等,仅参与的专家学者、实际工作者,就广泛涉及法律、经济、规划、土地、评估等领域,有近千人之多,征集的书面意见前后更是高达近万份。 据悉,新版草案经反复酝酿修改多次已较成熟,其亮点有“补偿市场化人性化”、“房屋征收实施机构不得以营利为目的”等体现。有专家透露,与2010年初公布的征求意见稿相比,在拆迁补偿、公共利益界定、征收程序以及强制搬迁等方面,均有突破性进展。 拆迁强调司法程序 *不是房屋征收的当事人,立场相对中立、超脱,申请*执行程序也更严格些。有专家分析,取消行政强拆,客观上会使*尽量减少申请强制拆迁,努力与被征收人达成补偿协议。 23日,多次参与新拆迁条例讨论的中国*大学法学院院长薛刚凌教授说,新版草案大体上倾向于去掉行政强拆,要用强拆时走司法程序。此前,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曾向全国*常委会上书的沈岿教授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证实,新版草案拿掉了行政强拆。 不过对于新拆迁条例何时能出台,接受采访的北*学院教授王锡锌、姜明安,中国*大学教授薛刚凌均称不知情。 沈岿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说,“新拆迁条例可能再次征求意见,也可能直接公布。就一个条例,如果两次征求意见,那将是史无前例的。如果直接公布,那一定要充分说明理由,解惑释疑,公开立法意见取舍原因。总之,新拆迁条例应尽快出台,并公开说明理由。” 王锡锌说,新拆迁条例拖得时间太长,后期的信息开放不足。在长期的等待中,会产生焦虑。最终,很可能出现新条例与民众期待有较大落差的结果,这是一个挑战
参考资料:http://ke.baidu.com/view/4778309.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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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拆(The administration cutts;Administrative demolitions)。
行政强拆[1]?是指现行条例下,由开发商或拆迁公司等主体执拆迁许可证进行的强制拆迁。
新拆迁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草案)》新版中,“行政强拆被取消”。强制拆迁与否拟全部由*作出裁决,行政部门不再具有强拆决定权。
拆迁补偿取得突破
新拆迁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草案)》自2010年1月29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后,罕见关于其进展的消息。据11月23日《法制日报》报道,征集意见后,相关立法部门召开了几十场论证会、咨询会、座谈会等,仅参与的专家学者、实际工作者,就广泛涉及法律、经济、规划、土地、评估等领域,有近千人之多,征集的书面意见前后更是高达近万份。
据悉,新版草案经反复酝酿修改多次已较成熟,其亮点有“补偿市场化人性化”、“房屋征收实施机构不得以营利为目的”等体现。有专家透露,与2010年初公布的征求意见稿相比,在拆迁补偿、公共利益界定、征收程序以及强制搬迁等方面,均有突破性进展。
拆迁强调司法程序
*不是房屋征收的当事人,立场相对中立、超脱,申请*执行程序也更严格些。有专家分析,取消行政强拆,客观上会使*尽量减少申请强制拆迁,努力与被征收人达成补偿协议。
23日,多次参与新拆迁条例讨论的中国*大学法学院院长薛刚凌教授说,新版草案大体上倾向于去掉行政强拆,要用强拆时走司法程序。此前,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曾向全国*常委会上书的沈岿教授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证实,新版草案拿掉了行政强拆。
不过对于新拆迁条例何时能出台,接受采访的北*学院教授王锡锌、姜明安,中国*大学教授薛刚凌均称不知情。
沈岿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说,“新拆迁条例可能再次征求意见,也可能直接公布。就一个条例,如果两次征求意见,那将是史无前例的。如果直接公布,那一定要充分说明理由,解惑释疑,公开立法意见取舍原因。总之,新拆迁条例应尽快出台,并公开说明理由。”
王锡锌说,新拆迁条例拖得时间太长,后期的信息开放不足。在长期的等待中,会产生焦虑。最终,很可能出现新条例与民众期待有较大落差的结果,这是一个挑战。
拆迁许可证将成为历史
现行的制度设计,*是作为中间人,由拆迁人即开发商向*申请拆迁许可,获批后由开发商实施拆迁。而成为拆迁主体的开发商,为了追求利润最大化,往往尽可能压缩拆迁补偿,加快拆迁进度,致使部分地区恶性事件时有发生。而按新条例,*今后将被推至前台,开发商、拆迁公司则不能再参与搬迁。
拆迁许可证淡出舞台,并非说强拆就不存在了。有时强制拆迁是必须的,但前提是为了公共利益,且由*来制约和监督*,以维持博弈的平衡。也就是说,以后*不能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要强拆必须先向*申请。理论上,*既非利益主体,相对超脱,执行程序应该更公正。
但这里有两个问题:一是公共利益的界定。在土地财政当家的情况下,*能否真正维护公共利益,取决于其能否超越自身利益。如果*陷于自身利益无法自拔,公共利益只能是镜花水月。二是,司法是否,*能否不受行政掣肘。而这一点,现实可能不容太过乐观。
如果说非法强拆乃至暴力拆迁事件,是一座阴森恐怖的大殿,那“行政强拆”就是支撑它的大梁,同时又是一根扎人的刺。如何拆掉这根梁,拔除这根刺,除了理论上的*制衡,司法外,民众监督也必不可少。
那些披着“公共利益马甲”的强拆,也总是难逃民众的火眼金睛。因为对公共利益最有发言权的是公众。我们要让利益各方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通过民主辩论,形成共识。然后按照社会福利、整体收益最大化原则,或者说按照资源配置效率最大化原则,作出的决策才不偏离公共利益原则。
纷繁的利益格局、多元的利益诉求,可能让执政者出现行政理性的迷失。绝对权力导致绝对*,最优的办法就是对权力的分化和约束。尊重公民权益,应体现为一套公民与*平等主张权利的制度设计。希望新拆迁条例,能让我们看到这样的平等与希望。
新拆迁条例大事记
☆2009年12月7日北大五名法学学者沈岿、王锡锌、姜明安、钱明星和陈端洪向全国*常委会建议对《拆迁条例》进行审查。
☆2009年12月16日*法制办组织座谈会,邀请了包括北大的这五名学者(其中陈端洪因事先安排有事而未出席)在内的专家研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拆迁补偿条例》草案。
☆2009年12月29日全国人*工委邀请这五名学者就修改拆迁条例进行座谈,直言最近有些地方突击拆迁现象严重,建议全国人*工委和*关注,由*出台通知,要求各地在元旦、春节期间遏制突击拆迁的发生。
☆2010年1月29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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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拆引是指现行条例下,由开发商或拆迁公司等主体执拆迁许可证进行的强制拆迁。 新拆迁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草案)》新版中,“行政强拆被取消”。强制拆迁与否拟全部由*作出裁决,行政部门不再具有强拆决定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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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拆是指现行条例下,由开发商或拆迁公司等主体执拆迁许可证进行的强制拆迁。 新拆迁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草案)》新版中,“行政强拆被取消”。强制拆迁与否拟全部由*作出裁决,行政部门不再具有强拆决定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