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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年2100元调整到2220元,年均2700元调整到2820元,其中雁塔区、八桥区、未央区、丰东、阎良区、临潼区、长安区、西安、湖县、周至县、蓝田县新建城市每年2820元,高陵县2700元。2013年11月20日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