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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职职工在本省内或向外省迁移,应到受理其原单位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由经办机构出具职工参保及缴费情况证明,职工凭此证明到迁入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接续失业保险关系,不需转移资金。
2、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在本省内跨统筹地区转移的,由迁出地经办机构出具证明,失业人员凭证明和《职工失业保险手册》到迁入地经办机构接续失业保险关系,并按迁入地标准领取失业保险金,不需划转资金。
3、失业人员跨省迁移的,由迁出地经办机构出具证明,并划转所需资金,失业人员凭证明和资金划转手续到迁入地经办机构接续失业保险关系。
《失业保险条例》:
第五条 失业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
(一)用人单位和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
(二)失业保险基金的利息;
(三)财政补贴;
(四)依法纳入失业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第二十一条 职工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失业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其中,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就业的,失业保险基金随本人转移;在省、自治区范围内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失业保险基金的处理办法,由省、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参考资料:
华律网-失业保险转移流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失业保险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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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规定只转移关系,不转移基金。
1、失业保险转移需要的资料: 失业人员办理失业待遇转移需准备如下材料:户口簿、身份证、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失业证明、2寸照2张等。
2、失业保险转移办理流程: 失业人员原用人单位与户籍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可以选择在原用人单位所在地或户籍所在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3、选择在户籍所在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先到户籍所在地经办机构开具接收函,再到用人单位所在地按照规定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失业保险待遇按照户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由户籍所在地经办机构按照规定发放。其中,非农业户口的失业人员才可办理转移手续,农业户口的失业人员只能在失业保险缴纳所在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失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的,由用人单位、职工个人缴费及国家财政补贴等渠道筹集资金建立失业保险基金,对因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提供物质帮助以保障其基本生活,并通过专业训练、职业介绍等手段为其再就业创造条件的制度。
失业保险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保险的主要项目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有关规定,从2016年5月1日起,将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
社会保障体系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社会优抚安置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等方面,其中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五个项目。
失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的,由社会集中建立基金,对因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提供物质帮助进而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的制度。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失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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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理失业保险转移需要的资料:户口簿、本人身份证、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失业证明、2寸照片2张。
二、失业保险转移办理手续:
1. 失业人员原用人单位与户籍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可以选择在原用人单位所在地或户籍所在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2. 选择在户籍所在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先到户籍所在地经办机构开具接收函,再到用人单位所在地按照规定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3. 失业保险待遇按照户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由户籍所在地经办机构按照规定发放。
其中,非农业户口的失业人员才可办理转移手续,农业户口的失业人员只能在失业保险缴纳所在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扩展资料:
申领失业保险金应具备的条件:
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即失业人员不愿意中断就业,但因本人无法控制的原因而*中断就业。
劳动保障部发布的《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对哪些情形属于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作了规定,主要包括:终止劳动合同,职工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职工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用人单位违法或违反劳动合同导致职工辞职。出现上述情形造成职工失业的,职工有权申领失业保险金。
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办理失业登记是为了掌握失业人员的基本情况,确认其资格。须有求职要求,是考虑到失业保险的一个重要功能是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
这是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一个前提,也是失业人员应尽的义务。凡是符合领取条件的失业人员,都可以申请失业保险金来保障自己最根本的生活。
参考资料:失业保险的转移-浙江政务服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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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理流程:
1、收件:申请人向窗口提交申请材料或在浙江政务服务网进行网上申报,经办服务机构收下材料或者获取政务服务网申报数据。
2、受理:工作人员对材料进行形式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录入受理。
3、办结:经办服务机构作出信息是否给予失业保险转移的决定。
4、送达:当场出具《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
二、办理材料:
1、《失业保险关系转移申请表》原件一份。
2、社会保障卡原件或身份证原件一份。
3、劳动合同原件一份(与转入地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转移职工需提供)。
三、办理条件:
法定劳动年龄内(男16-60周岁,女16-50周岁),有劳动能力,进行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的劳动者和进城求职的农村劳动者,初次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时向户籍所在地县级劳动就业服务局申领。
拓展资料:
失业保险办理流程:
一、参保登记
新成立单位应在领取营业执照或者批准成立之日起30日内,办理失业保险登记手续。单位发生分立、合并、破产或撤销时,应在30日内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失业保险登记手续。
二、增减变动
(一)单位发生人员增加变化时,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1、人员增减表;
2、新增人员劳动合同、调令等。
(二)单位发生人员减少变化时,根据情况提供以下材料:
1、人员增减表;
2、人员辞职报告、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退休报告、死亡证明等。
三、失业登记
(一)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单位专管员应在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7日内,将参保人员档案等相关材料移交失业保险科,移交档案前,需经负责参保登记人员核实是否参保、何时参保,并打印参保职工个人情况表。
(二)失业人员应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60日内到失业保险窗口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
(三)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时应填写《安徽省城镇失业人员登记表》和《失业保险金申领表》,并出示下列证明材料:
1、户口本和本人身份证;
2、所在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
3、失业登记及求职证明;
4、一寸照片5张。
(四)失业人员凭失业证到培训窗口办理免费培训登记,培训合格后,必须由本人凭失业证、培训合格证、身份证到财务室领取银行存折。
四、失业保险关系转移
1、在职人员转移:在职人员失业保险关系转移到外地时,先由单位专管员到失业保险中心办理人员增减变动手续,并出具参保情况证明,失业保险中心根据职工参保缴费情况,给迁入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2、失业职工转移:在我市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职工转移到外地时,凭在外地的户口薄等相关证明材料到失业保险中心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移联系函,根据迁入地提供的接收函、银行帐号等情况,到失业保险科办理档案转移手续,应领未领的失业保险金及相关费用一并汇往迁入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
五、医疗补助金申领
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因病(不包括交通事故、打架斗殴、意外伤害、生育)住院时,应先到失业保险科办理住院登记手续,经同意后,到指定的医院就诊,出院后,应提供以下手续:
1、身份证;
2、失业证;
3、出院小结;
4、医药费*;
5、住院期间的费用清单。
如果不在本地住院的,还需提供转院证明。
六、丧葬费及抚恤金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凭以下材料领取丧葬费及抚恤金:
1、身份证;
2、失业证;
3、医院死亡证明;
4、殡仪馆火化证明。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失业保险办理指南、百度百科--失业保险、浙江政务服务网--失业保险关系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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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办理手续如下,不需要接受涵之类的东西。
一、办理失业保险转移需要的资料:
户口簿、本人身份证、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失业证明、2寸照片2张。不需要接收函之类的东西。
二、失业保险转移办理手续:
1、失业人员原用人单位与户籍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可以选择在原用人单位所在地或户籍所在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2 、选择在户籍所在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先到户籍所在地经办机构开具接收函,再到用人单位所在地按照规定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3、失业保险待遇按照户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由户籍所在地经办机构按照规定发放。
注意:其中,非农业户口的失业人员才可办理转移手续,农业户口的失业人员只能在失业保险缴纳所在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扩展资料:
根据社会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失业保险转移可以随着参保人的工作地进行转移,失业保险的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失业人员原用人单位与户籍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可以选择在原用人单位所在地或户籍所在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选择在户籍所在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先到户籍所在地经办机构开具接收函,再到用人单位所在地按照规定办理失业保险转移手续。失业保险待遇按照户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由户籍所在地经办机构按照规定发放。其中,非农业户口的失业人员才可办理失业保险转移手续,农业户口的失业人员只能在失业保险缴纳所在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失业保险金,是指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支付给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费用,是对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失去工资收入的一种临时补偿,目的是为了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需要。失业保险金依法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失业人员跨统筹地区转移,则可凭失业保险关系和迁出地经办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到迁入地经办机构领取失业保险金。而失业保险费用是否划转,则分为两种情况办理:
1、失业人员跨省级地区转移,失业保险费用应随失业保险关系转迁相应划转。需划转的费用包括失业保险金、医疗补助金和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
2、失业人员在省级地区内跨统筹地区转移,失业保险费用是否随失业保险关系的转迁而划转,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失业保险关系
百度百科-失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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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失业保险的转移需要手续? 1、失业保险规定只转移关系,不转移基金。 2、失业保险为属地管理,通俗地讲就是在哪里缴费,在那里享受。 3、可以在参保所在地办理失业保险待遇审批,可以选择回户籍所在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由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转移失业保险关系,失业保险金转移一般为失业保险金的150%,本人可享受失业保险金和10%的门诊医疗补贴,其余为职介和职培补贴,转入本人户籍所在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 4、也可以选择在当地等同本地城镇户籍失业人员按月领取,可能需要本人的有效暂住证件。 5、如本人为农民制合同工人,则享受一次性生活补贴,享受金额为城镇户籍失业人员的2/3。缴费满一年享受一个月。 为规范北京市就业的外埠城镇人员失业后和本市城镇人员在外埠就业失业后,要求在户口所在地享受失业待遇所涉及的失业保险金跨省市转移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参加本市失业保险统筹的外埠城镇人员,在与用人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时,应依据《关于印发<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实施办法>的通知》文件第四十条的规定执行。 1、外埠城镇人员在本市领取失业保险金的,由原用人单位按照当时失业保险金发放的标准为其计算应领取的失业保险金期限和金额,填入《农民合同制职工和外埠城镇人员失业保险待遇申领表》和《农民合同制职工和外埠城镇人员失业保险待遇申领汇总表》表中。 连同外埠城镇人员的书面申请、城镇户口的证明材料和《企业(单位)与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情况证明》一并报送区县社保中心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区县社保中心负责拨付失业保险金。 2、外埠城镇人员提出回原籍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原用人单位须填写《外埠城镇人员失业保险金转移单》,并附上证明其为城镇户口的有关材料,由区县社保中心负责与其户口所在地的省(直辖市)、市、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社保机构联系复核。 准确无误的,由区县社保中心负责转移失业保险金。 二、在外埠参统且回京申领失业保险金的本市城镇人员,须向其户口所在地的区县社保中心提供参统地的省(直辖市)、市、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社保机构的证明材料。 待失业保险基金转入后,其户口在地的区县社保中心填写《北京市失业保险金转入通知单》,并负责通知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本市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重新核定其应领取的金额、期限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各区县社保中心在接到本通知后须认真按照以上规定执行,今后如在失业保险基金转移和本市人员回京申领失业保险金中遇到其他问题,请及时反馈市社保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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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规定只转移关系,不转移基金。
失业保险转移需要的资料:
失业人员办理失业待遇转移需准备如下材料:户口簿、身份证、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失业证明、2寸照2张等。
失业保险转移办理流程:
失业人员原用人单位与户籍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可以选择在原用人单位所在地或户籍所在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选择在户籍所在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先到户籍所在地经办机构开具接收函,再到用人单位所在地按照规定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失业保险待遇按照户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由户籍所在地经办机构按照规定发放。其中,非农业户口的失业人员才可办理转移手续,农业户口的失业人员只能在失业保险缴纳所在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失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的,由社会集中建立基金,对因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提供物质帮助的制度。它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保险的主要项目之一。
失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的,由社会集中建立基金,对因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提供物质帮助进而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的制度。
在我国,失业人员在满足: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三个条件后,方可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1)按月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即: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支付给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费用。
(2)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补助金,即:支付给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的补助。
(3)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丧葬补助金和供养其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
(4)为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开展职业培训、介绍的机构或接受职业培训、介绍的本人给予补偿,帮助其再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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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规定只转移关系,不转移基金。
失业保险转移需要的资料:
失业人员办理失业待遇转移需准备如下材料:户口簿、身份证、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失业证明、2寸照2张等。
失业保险转移办理流程:
失业人员原用人单位与户籍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可以选择在原用人单位所在地或户籍所在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选择在户籍所在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先到户籍所在地经办机构开具接收函,再到用人单位所在地按照规定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失业保险待遇按照户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由户籍所在地经办机构按照规定发放。其中,非农业户口的失业人员才可办理转移手续,农业户口的失业人员只能在失业保险缴纳所在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失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的,由社会集中建立基金,对因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提供物质帮助的制度。它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保险的主要项目之一。
失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的,由社会集中建立基金,对因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提供物质帮助进而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的制度。
在我国,失业人员在满足: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三个条件后,方可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1)按月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即: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支付给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费用。
(2)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补助金,即:支付给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的补助。
(3)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丧葬补助金和供养其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
(4)为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开展职业培训、介绍的机构或接受职业培训、介绍的本人给予补偿,帮助其再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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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同统筹转移:
转出: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在省内跨统筹地区转移时,失业保险关系应随之转移,失业保险费不转移。在所在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省内)转迁证明》交失业人员本人。
转入: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外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转迁证明》填写《西安市接收转移失业人员待遇审批表》,按照转出地的失业保险金标准核定发放待遇,为其打佣西安市接收外地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银行卡通知单》,发给失业人员,按月进行发放。
2、跨统筹转移
转出: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跨省转移的,失业保险关系应随之转移,失业保险费也一同转移。
拓展资料:
需要转移失业保险关系的,应向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经办机构审核通过后,应为其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迁手续,开具《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跨省)转迁通知单》交失业人员本人。
(转移待遇包括:需划转的失业保险待遇包括失业保险金、医疗补助金和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其中:医疗补助金和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按应享受失业保险金总额的1/2计算。)
转入: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外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转迁证明》,计算应享受的失业保险金金额,审核通过后进行一次性发放。
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与本人户籍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由原单位失业保险关系所在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将失业保险关系转入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转出地失业保险金标准支付。
参考来源:失业保险转移如何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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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理失业保险转移需要的资料:户口簿、本人身份证、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失业证明、2寸照片2张。
二、失业保险转移办理手续:
1. 失业人员原用人单位与户籍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可以选择在原用人单位所在地或户籍所在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2. 选择在户籍所在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先到户籍所在地经办机构开具接收函,再到用人单位所在地按照规定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3. 失业保险待遇按照户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由户籍所在地经办机构按照规定发放。
其中,非农业户口的失业人员才可办理转移手续,农业户口的失业人员只能在失业保险缴纳所在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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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劳动保险(社保)所包含的所有险种,都不允许选择性单项转移,无法办理,也办理不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