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定额税率,比例税率,累进税率产生的历史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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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如下:

1、定额税率亦称“固定税额”。

按征税对象的数量单位,直接规定的征税数额。它是税率的一种特殊形式,一般适用于从量征收的税种。例如现行盐税就按不同地区分为多种固定税额,最低为每吨40元,最高为每吨160.80元。

定额税率不受产品成本升降和价格高低的影响,税收收入可靠,纳税人负担稳定,有利于征收管理,世界各国运用较为普遍。定额税率具体又可分为地区差别税额、幅度税额、分类分级税额等多种形式。

2、比例税率的共同特点是税额与税基始终保持同一比率,税额随税基的增减而同比率增减。

从财政方面看,它可使税收收入随经济的变化而变化,具有一定的弹性,在经济不断发展的情况下,税收收入也会不断增加。

从经济方面看,它可使税收负担随收入的变化而变化,收入多者负担多,收入少者负担少。

但在贯彻社会*方面,由于收入多者和收入少者的负担能力不尽相同,按照同一比率征税,存在表面平等掩盖实际不平等的弊病。因此在实际运用中,比例税率主要适用于对商业、劳务的课税,而对所得或财产的课税则大多使用累进税率。



3、累进税率的特点是税基越大,税率越高,税负呈累进趋势。

在财政方面,它使税收收入的增长快于经济的增长,具有更大的弹性;在经济方面,有利于自动地调节社会总需求的规模,保持经济的相对稳定,被人们称为“自动稳定器”;在贯彻社会*方面,它使负担能力大者多负税,负担能力小者少负税,符合公平原则。

但在税基不代表纳税能力时,不能适用累进税率。以全额累进税率与超额累进税率比较,前者累进程度急剧,计算简便,但在累进级距的交界处,存在增加的税额超过税基的不合理现象,后者累进程度较缓和,不发生累进级距交界处的税负不合理问题,因此多为各国所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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