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申请经济适用房的条件和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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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

申请人必须拥有3年以上的北京户籍,且家庭收入和资产都必须符合相关规定。除此以外,还有申请人的年龄,如果是2人以上的家庭,申请人必须满18周岁,如果是单身家庭,申请人的年龄必须满30周岁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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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一、北京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

北京3人户家庭申请经济适用房,家庭年收入须不超45,300元,同时人均住房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下、家庭总资产净值在36万元以下。申请人须取得本市城镇户籍时间满3年,且年满18周岁。单身家庭提出申请的,申请人须年满30周岁。

二、北京经济适用房申购流程

1.领取北京经济适用房认购申请表

2.填写北京经济适用房申请表

3.核定申请经济适用房总额

4.北京经济适用房登记备案

5.等候北京经济适用房名单公示

法律依据:《北京经济适用房*及管理规定》

九、受助对象: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应符合以下条件:

9.1.申请人须取得本市城镇户籍时间满3年,且年满18周岁,申请家庭应当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单身家庭提出申请的,申请人须年满30周岁。

9.2.申请家庭人均住房面积、家庭收入、家庭资产符合规定的标准。城八区的上述标准由市建委会同相关部门根据本市居民收入、居住水平、住房价格等因素确定,报市*批准后,每年向社会公布次;远郊区县的上述标准由区县*结合实际确定,报市*批准后,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十、 申购、选房、出售程序:

10.1. 1.申请:申请家庭应向户口所在地的街道( 乡镇)领取《北京市城市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核定表X以

下简称《核定表》,《核定表》按统一格式印制,见样表)一式三份,按要求填写相关内容。

10.2.1.初审:*事处或乡镇*通过审核材料、入户调查、组织评议、公示等方式对申请家庭的收入、住房、资产等情况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报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人户分高家庭在户口所在地和实际居住地同时进行公示。

10.2.2.街道(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家庭交报的材料后,应当及时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

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受理时间从申请人补齐材料的次日起计算;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10.3.1复审: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申请家庭进行复审,符合条件的,将申请家庭的情况进行公示,无异议的,

报市建委。

10.4.1.公示:调整申请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和廉租住房初审和复审公示期限,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初审公示和复审公示期限各为5天;廉租住房初审公示期限为10天,复审公示期限为5天。

10.5.1.备案:市建委对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上报的由请家庭材料进行复核,符合条件的,市建委予以备案。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为经过备案的申请家庭建立市、区县共享的住房需求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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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一、北京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

北京3人户家庭申请经济适用房,家庭年收入须不超45,300元,同时人均住房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下、家庭总资产净值在36万元以下。申请人须取得本市城镇户籍时间满3年,且年满18周岁。单身家庭提出申请的,申请人须年满30周岁。

二、北京经济适用房申购流程

1.领取北京经济适用房认购申请表

2.填写北京经济适用房申请表

3.核定申请经济适用房总额

4.北京经济适用房登记备案

5.等候北京经济适用房名单公示

法律依据:《北京经济适用房*及管理规定》

九、受助对象: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应符合以下条件:

9.1.申请人须取得本市城镇户籍时间满3年,且年满18周岁,申请家庭应当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单身家庭提出申请的,申请人须年满30周岁。

9.2.申请家庭人均住房面积、家庭收入、家庭资产符合规定的标准。城八区的上述标准由市建委会同相关部门根据本市居民收入、居住水平、住房价格等因素确定,报市*批准后,每年向社会公布次;远郊区县的上述标准由区县*结合实际确定,报市*批准后,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十、 申购、选房、出售程序:

10.1. 1.申请:申请家庭应向户口所在地的街道( 乡镇)领取《北京市城市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核定表X以

下简称《核定表》,《核定表》按统一格式印制,见样表)一式三份,按要求填写相关内容。

10.2.1.初审:*事处或乡镇*通过审核材料、入户调查、组织评议、公示等方式对申请家庭的收入、住房、资产等情况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报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人户分高家庭在户口所在地和实际居住地同时进行公示。

10.2.2.街道(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家庭交报的材料后,应当及时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

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受理时间从申请人补齐材料的次日起计算;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10.3.1复审: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申请家庭进行复审,符合条件的,将申请家庭的情况进行公示,无异议的,

报市建委。

10.4.1.公示:调整申请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和廉租住房初审和复审公示期限,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初审公示和复审公示期限各为5天;廉租住房初审公示期限为10天,复审公示期限为5天。

10.5.1.备案:市建委对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上报的由请家庭材料进行复核,符合条件的,市建委予以备案。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为经过备案的申请家庭建立市、区县共享的住房需求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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