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诉法不予受理的情形有哪些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0 1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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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1-10 12:14


刑事自诉案件经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犯罪已过刑法规定的追诉时效期限的;



2、被告人死亡的;



3、被告人下落不明的;



4、不属于自诉案件范围的;



5、自诉人撤诉后,就同一事实又告诉的,但因证据不足而撤诉的除外;



6、经人民*调解结案后,自诉人反悔,就同一事实再行告诉的;



7、民事案件结案后,自诉人就同一事实再行提出刑事自诉的。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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