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1 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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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03 23:52
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行政长官由一个具有广泛代表性的选举委员会根据本法选出,由**任命。第一届行政长官於1996年由推选委员会选出,委员四百人,全部由**委任。第二届特首按照基本法《附件一》规定,於2002年由第一届选举委员会选出,委员增至八百人。第二届特首补选已於2005年7月10日举行,选举委员会委员大致与原有的相同。有缺位的选举委员会委员由所属界别分组的选民(各界别合共十六万人)选出。第三届特首选举方法维持不变,推选委员会人数保持八百人。第四届特首选举方法维持不变。推选委员会人数增加到一千二百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