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院的地位职权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1 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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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18 09:56

“监察权”为“治权”之一,是孙中山根据中国古代御史监察制度而创建的。“监察院”,按“*”规定,为“国家最高监察机关”,为“**机构”之一。“修宪”后,其性质改为“准司法机构”。
依“*”规定,“监察院”的职权包括:“同意权、调查权、纠正权、纠举权、*权,审计权和法律提案权”,而主要的是“同意权、纠举权、*权和审计权”。
“同意权”,即由“总统”提名的“司*”、“院长”、“副院长”、“*官”,“考试院”“院长”、“副院长”、“考试委员”,必须经“监察院”同意后才能任命。“修宪”后,此同意权移转给“国大”。
“纠举权”,是指“监察院”有权对“*”及地方公务人员的失职或违法行为提出纠举案。
“*权”,指“监察院”有权对“*”及地方公务人员,“司*”和“考试院”人员,乃至“总统”、“副总统”的失职或违法行为提出*。“修宪”后,已将对“总统”、“副总统”的“*权”赋予了“立*”,并将“*权”的行使范围适用于“监察院”人员。
“审计权”,是指对*各级机关财务收支的稽核权。
“监察院”还有巡察和监试权。所谓巡察权,即由监察委员若干人组成小组,分区巡回监察。所谓监试权,即“考试院”在举行考试时(除监核外)应咨请“监察院”派员监试。
“司法权”为五个“治权”之一。按“*”的规定:“司*为国家最高司法机关,掌握民事、刑事、行政诉讼之审判,及公务员惩戒”,此外,它还有解释“*”和“法律”的权力。
“民事诉讼审判权”。即关于民事上法律关系的纠纷,目的在于确定私权关系界限。民事诉讼的审判权,属于“司*”所属各级普通*。“刑事诉讼审判权”。刑事诉讼适用的范围是凡人民行为触犯“刑法”及其他一些特别刑事“法规”的行为。刑事诉讼分为公诉和自诉。审判权属于“司*”所属的各级普通*。
的审级管理制度分*三审制。所谓*,方面定之为地方*、高等*和“最高*”;所谓三审依其规定,不服地方*判决者,得上诉于高等*,不服高等*判决者得上诉于“最高*”,是为终审。由此可见,民事和刑事“审判权”,实际上是由其各级*行使。
“行政诉讼审判权”,指人民因受“*”的违法处分,致损害其利益,经依“诉愿法”提出再诉愿,而不服其决定,或提起再诉愿逾3个月不为决定时,而向“行*院”提起的诉讼。
“公务员惩戒权”。指公务员有违法、废驰职务或其他失职行为,由“监察院”或各院“部会”首长或地方行政长官,提出惩戒案于“司*公务员惩戒委员会”。由“公务员惩戒委员会”对其审查并作出决议,决议案由“司*”呈请“总统”转令有关机关执行,或由“司*”迳函被付惩戒人所在机关执行。
对其所谓“*”的解释,以及“法律命令”的统一解释,实际上是由“司**官会议”作出。对申请解释案,由“*官会议”接受审查,并做出解释决议,由“司*”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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