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1 00:21
共1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3-07-01 07:49
这个问题比较典型,很多企业都会遇到。*资讯已作废,肯定是不能再走冲红程式了。因为*作废后,已经没有资料给你“冲”! 按规定,必须是在开票当月月底之前、而且是必须所有联次收回,才允许作废*的。否则属于违规作废,税务机关可按*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罚。 相信您这种情况应该是在电脑上误点了作废。 详细处理办法如下: 一、对方已将*认证,资讯已上传,无法删除,而你们却误作废,稽核系统将出现比对不符,总局将肯定会通过《*抵扣凭证稽核检查管理系统》下发核查资讯给购货方的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原因的。 二、因为纳税义务已发生,销售方应将误作废*相关的收入,作为“未开票收入”如实申报交税! 三、如果购货方已将该*申报抵扣,按规定,其主管税务机关应通过《*抵扣凭证稽核检查管理系统》向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发出协查资讯; 四、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到销售方实地核实*作废原因以及抄报税情况,并通过系统回函购货方主管税务机关。购货方主管税务机关视回函情况依法进行处理。 五、按规定:如果销售方是误操作作废并已如实申报交税的,则购货方可以将*抵扣进项税额,不需要转出,也不需要重开*了。 如果不同时符合“误操作作废并已如实申报交税”的条件,主管税务机关将要求购货方必须作进项转出处理,购货方在补税后可要求销售方重开*。这样也可以堵住销售方少交税的漏洞。所以销售方如实交税很重要。 六、另外,关键还要看当地税务人员对相关档案的理解程度,执行档案是否规范。为保险起见,购货方主管税务机关一般都会要求其作转出处理的,那就肯定得重开*了,这样一来,如果销售方前面已作为“未开票收入”如实交税,再申报时就只能填列一笔同样金额的负数冲回了。 所以,《*抵扣凭证稽核检查管理系统》的协查资讯很快就会下达了的。你们一方抵扣,一方将收入正常交税。然后耐心等候并配合好主管税务机关的协查即可。
购货方去税局说明情况
经税局同意
做进项转出
足额补交税款及滞纳金
若是涉嫌虚开
需要进一步接受处罚
您好,会计学堂林老师为您解答
跨月不能作废可以开红票,当月可以退回作废。
欢迎点我的暱称-向会计学堂全体老师提问
应该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如果你们业务还继续,要求对方重新开具*给你
问题中的这种情况属于将电子*进行了作废,而纸质*交给了购货方,已及时通知购货方。如果购货方通过了认证进行了进项税额抵扣。在*稽核系统属于作废*,那么在次月经过国家税务总局进行比对以后,系统会提示*为作废*,会通知购货方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协查,购货方主管税务机关会通知购货方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并将协查结果回复给开票方主管税务机关。而对于销货方来说,因为*已经作废,在本月肯定没有进行作销售处理,那么,在这个月可以重新再开正确*,购货方接到重开*按照正常程式重新抵扣。 如果购货方虽已经认证,当月也不抵扣,那么稽核系统协查处理时就他也就不用进项转出了。
按照规定,购货方已经认证,销售方不能作废的。既然对方已经作废,你就必须做进项税额转出。如果业务真实,对方恶意作废,你可以向对方要求赔偿损失。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做好*专用*发售、填开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3]785号)规定:“在未收回专用*抵扣联及*联,或虽已收回专用*抵扣联及*联但购货方已将专用*抵扣联报送税务机关认证的情况下,销货方一律不得作废已开具的专用*。”
国税函[2003]962号文中也规定,因购货方无法退回专用*的*联和抵扣联,销货方收到购货方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的,一律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开具负数专用*作为扣减销项税额的凭证,不得作废已开具的蓝字专用*,也不得以红字普通*作为扣减销项税额的凭证。
根据这些规定,销货方在未取得购货方专用*的*联和抵扣联,或购货方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是不得擅自将已开具的专用*作废的。销货方擅自作废专用*的行为违反了*专用*的相关规定。销货方的违规行为不应由该公司承担不利的法律责任。该公司应向税务机关说明情况,必要时可通过行政复议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对方作废的已认证*,需要将进行税额转出,否税将承担一定税务风险,并及时取得合法*。
再去找对方重开一张,将与原来他作废的*一致的*联和记账联交给对方。
你们去税局申请红字*,,退回原* 要求重开
同时 做进项转出
就算你们不申请
系统比对后 还是会要求你们做进项转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