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界定公务员“包养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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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2007年6月1日施行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条例》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拒不承担赡养、抚养、扶养义务,*、遗弃家庭成员,包养情人,严重违*公德的”,应当给予相应的处分。当年6月28日人事部新闻发言人就此事答问时再次强调了《条例》第29条的规定,即行政机关公务员包养情人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这一规定为从严惩处公务员包养情人的违纪行为提供了明确的法规依据。但是,何谓“包养情人”?在实际操作中很难认定,这是一个棘手的问题,必须认真解决。包养情人必须具备两个主要条件:一是“提供生活费用”;二是“发生性行为”。假如只是提供生活费用而没有发生性行为,那就是捐赠;假如发生了性行为而没有提供生活费用,那就是情人。最难辨别的是第三种情况:既发生了性关系,又给了一定数量的钱财,这到底算不算包养情人呢?这其实是很难说清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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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6月1日施行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条例》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拒不承担赡养、抚养、扶养义务,*、遗弃家庭成员,包养情人,严重违*公德的”,应当给予相应的处分。当年6月28日人事部新闻发言人就此事答问时再次强调了《条例》第29条的规定,即行政机关公务员包养情人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这一规定为从严惩处公务员包养情人的违纪行为提供了明确的法规依据。但是,何谓“包养情人”?在实际操作中很难认定,这是一个棘手的问题,必须认真解决。包养情人必须具备两个主要条件:一是“提供生活费用”;二是“发生性行为”。假如只是提供生活费用而没有发生性行为,那就是捐赠;假如发生了性行为而没有提供生活费用,那就是情人。最难辨别的是第三种情况:既发生了性关系,又给了一定数量的钱财,这到底算不算包养情人呢?这其实是很难说清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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