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都有什么节日放假?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4 0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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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9 15:48

根据*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是:   
新年,放假1天(1月1日)   
春节,放假3天(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   
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   
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   
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   
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   
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另外,《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根据*决定也作出相应的修订。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是:   
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   
青年节(5月4日),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   
儿童节(6月1日),不满14周岁的少年儿童放假1天   
中国人民*建军纪念日(8月1日),现役军人放假半天。   
少数民族习惯的节日,由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地方*,按照各民族习惯,规定放假日期。   
根据规定,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则不补假。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实行。   
经*法制办同意,“青年节”放假适用人群为14至28周岁的青年,3亿多青年将于每年5月4日放假半天。   
按照*公布的《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规定,“青年节(5月4日),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此次明确放假适用人群的年龄上限后,将有3亿多年龄在14至28周岁之间的青年可以依法在青年节这天享受到半天的假期。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   (1949年12月23日政务院发布 根据1999年9月18日《*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07年12月14日《*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一条 为统一全国年节及纪念日的假期,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   (一)新年,放假1天(1月1日)   (二)春节,放假3天(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   (三)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   (四)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   (五)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   (六)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   (七)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第三条 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   (一)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   (二)青年节(5月4日),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   (三)儿童节(6月1日),不满14周岁的少年儿童放假1天   (四)中国人民*建军纪念日(8月1日),现役军人放假半天。   第四条 少数民族习惯的节日,由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地方*,按照各该民族习惯,规定放假日期。   第五条 二七纪念日、五卅纪念日、七七抗战纪念日、九三抗战胜利纪念日、九一八纪念日、教师节、*节、记者节、植树节等其他节日、纪念日,均不放假。   第六条 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则不补假。   第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9 15:48

根据*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是:   
新年,放假1天(1月1日)   
春节,放假3天(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   
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   
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   
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   
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   
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另外,《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根据*决定也作出相应的修订。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是:   
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   
青年节(5月4日),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   
儿童节(6月1日),不满14周岁的少年儿童放假1天   
中国人民*建军纪念日(8月1日),现役军人放假半天。   
少数民族习惯的节日,由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地方*,按照各民族习惯,规定放假日期。   
根据规定,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则不补假。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实行。   
经*法制办同意,“青年节”放假适用人群为14至28周岁的青年,3亿多青年将于每年5月4日放假半天。   
按照*公布的《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规定,“青年节(5月4日),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此次明确放假适用人群的年龄上限后,将有3亿多年龄在14至28周岁之间的青年可以依法在青年节这天享受到半天的假期。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   (1949年12月23日政务院发布 根据1999年9月18日《*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07年12月14日《*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一条 为统一全国年节及纪念日的假期,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   (一)新年,放假1天(1月1日)   (二)春节,放假3天(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   (三)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   (四)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   (五)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   (六)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   (七)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第三条 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   (一)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   (二)青年节(5月4日),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   (三)儿童节(6月1日),不满14周岁的少年儿童放假1天   (四)中国人民*建军纪念日(8月1日),现役军人放假半天。   第四条 少数民族习惯的节日,由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地方*,按照各该民族习惯,规定放假日期。   第五条 二七纪念日、五卅纪念日、七七抗战纪念日、九三抗战胜利纪念日、九一八纪念日、教师节、*节、记者节、植树节等其他节日、纪念日,均不放假。   第六条 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则不补假。   第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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