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新农村建设拆迁补偿标准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4 0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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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9 00:59

补偿标准如下:

1、对被征收住宅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所处区位新建普通商品住房市场价格的90%,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2、对被征收非住宅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所处区位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3、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只有1套住宅房屋,且该房屋建筑面积低于45平方米的,进行最低面积补偿,最低面积补偿标准为45平方米建筑面积。

4、每平方米15元计发,非住宅房屋按照每平方米12元计发,搬迁费低于600元的按照600元计发。

5、房屋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按期搬迁的,根据签订协议的顺序和提前搬迁的天数,按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给予被征收人每平方米10—100元的奖励。


扩展资料:

根据《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应当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补偿内容应当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临时安置补偿;

(四)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被征收房屋价值中包括房屋装饰装修价值以及附属于该房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价值。

第十八条  市、县级*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住宅房屋价值的补偿,按照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所处区位新建普通商品住房市场价格,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对被征收非住宅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所处区位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被征收住宅房屋的最低补偿标准由设区的市*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参考资料来源:菏泽市住建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市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

参考资料来源:济宁市住建局-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9 01:00

民心 所向
耿庄经济最发达,新农建设唯一家。
支书揽下瓷器活,尽数民众归无家。
欲速不达失*,山高帝远称王霸。
人神公愤招唾弃,自有贤圣就正法。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9 01:00

  一、山东新农村建设的主要目标是:对全省农民住房全部拆除,合村并点,让农民全部住进盖高楼,建立新型农村社区(俗称万人村),实行城市化管理。自2009——2010已在各市全面推开,农村住房改造规模空前,史无前例。
  二、山东新农村建设的运作方式:各乡镇*的“合村并点盖楼计划”经上级*批准后,自行组织实施。乡镇*在获取批准后,在丈量村民住宅和评估村民房产价值后,在规定时间内拆除农民住房。盖楼即新农村房地产开发权由地方*授权相关人组织实施。
  三、待拆除的农民房产估值一般为每平方300——400元,地方*组织开发的楼房一般是每平方600——700元或更高一些。农民要想住同样面积的楼房就需要每平方倒贴300——400元或更高。
  四、省市级*对县乡*的激励措施:1、每从农村农民住房中腾出1亩地,补贴20万元。2、腾出的土地可以流转,招商、拍租,以获取收益。3、农民被集中规划到大型社区后,可以将农民承包的耕地因地制宜地集约经营,即将土地转包给种田大户,规模化经营,失地农民可以到土地承包大户当“农业工人”。
  五、农民的真实情况:
  1、处于被动消极甚至抵制状态。
  2、大部分表示无力承担购买、搬迁、装修楼房费用,必须借贷,不能承受这样的经济压力。
  3、大部分认为不符合农村生产生活现实,对大量农民住房强行拆除属于历史上罕见的败家子行为,是对农村农民财产和经济的严重侵犯与剥夺,令人难以容忍。
  4、山东版的新农村建设是扰民劳民伤财的行为,是对农民的敲诈。
  5、*组织开发的楼房属于劣质楼房,其安全和使用年限远没有农民自己盖的房子质量高,寿命长。一旦地震“万人村”就会变成“万人坑”。
  6、相当多的基层*为了政绩和经济利益,在*宣传方面弄虚作假,欺下媚上;在操作上则是强迫农民就范。
  7、农民人心惶惶,极度不安,产生了很大的焦虑和恐惧心理。极度愤懑而又无可奈何。对未来的生活迷茫而不知所措。

  山东新农村建设的本质探讨:
  1、 脱离了党*关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基本方向,没有认清新农村建设的核心在于发展农村生产力,提高农民科学文化素质,切实增加农民收入。错误地认为新农村就是农民住楼,就是搞城市化。
  2、 背离了党*倡导的科学发展观,违背了农村社会发展的基本规律。当前山东农村的生产力发展水平极不平衡,农村生产力总体水平并不高,农村经济十分薄弱,物质和精神文化尚处于较低的层次,在这种情况下,搞这样的全体农民住楼运动,违背了农村社会经济发展的基本规律,背离了科学发展观。
  3、 脱离了实事求是的原则,背民心离*,对山东农村经济的发展有害无益。山东农民生活还没有达到小康水平,农民生活还很不富裕,经济承受能力非常有限,经不住折腾。在这样的新农村运动中,不仅会使农民返回赤贫状态,而且还会使大部分农民背上沉重的经济负担,大大降低农民的经济能力,属于一次性把农民的口袋掏空,是涸泽而渔的行为,最终致使山东农村经济陷于长期滞停状态,釜底抽薪,山东农村经济将彻底伤失可持续发展力。
  4、 农民失去赖以生存的物质基础,埋下社会动荡的根源。假如在合村并点之后,农村土地实行集约经营,意味着大批农民失去赖以生存的土地,不仅进一步削弱农民生存和增收的基本物质条件,而且,集约经营的土地由于机械化作业,大量出现“农民工人”的虚梦将落空,致使大部分农民成为无业流民,从而为中国社会的稳定带来可怕的隐患。凡是稍微有点历史知识的人都明白,中国农村的稳定是中国社会稳定的支柱。
  5、 山东现阶段的新农村建设之所以被基层*急不可耐地贯彻执行,让农民住楼、改善居住环境的背后,凸显的是巨大的经济利益,是经济利益的驱动使然。一是从合村并点、拆迁民房中腾每出1亩地,补贴20万元,这里面有巨大的经济利益。二是腾出的土地可以流转,招商、拍租,也可以获取巨大的收益。三是,农民们住楼时缴纳的每平方差额费用将是巨大的经济收入。所以为农民盖楼、让农民住楼的背后隐藏着巨大的经济利益,这才是问题的本质。关键是*所追求的经济利益,完全是取之于农民,是与民争利的行为。
  由上观之,尽管山东省的新农村建设方式也许是出于急于建设新的农村,但有可能在具体操作上存在与民争利、扰民的现象,有操之过急之嫌。在执政观念上还需要进一步领会党*关于新农村的真正内涵。此举应当因地制宜,在充分尊重*的基础上进行,切不可一哄而上,严重影响干群关系,影响国家稳定的大局,应当切实从发展生产力的角度维护和促进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涸泽而渔的方式不可取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9 01:01

贪污发财那是他们作为父母官必须做的,菏泽市牡丹区牡丹办事处就是这样,直接和开发商勾结,梅庙那个地块就是最好的例子,有时间可以去了解下.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1-10 01:57

补偿标准如下:

1、对被征收住宅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所处区位新建普通商品住房市场价格的90%,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2、对被征收非住宅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所处区位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3、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只有1套住宅房屋,且该房屋建筑面积低于45平方米的,进行最低面积补偿,最低面积补偿标准为45平方米建筑面积。

4、每平方米15元计发,非住宅房屋按照每平方米12元计发,搬迁费低于600元的按照600元计发。

5、房屋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按期搬迁的,根据签订协议的顺序和提前搬迁的天数,按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给予被征收人每平方米10—100元的奖励。


扩展资料:

根据《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应当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补偿内容应当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临时安置补偿;

(四)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被征收房屋价值中包括房屋装饰装修价值以及附属于该房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价值。

第十八条  市、县级*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住宅房屋价值的补偿,按照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所处区位新建普通商品住房市场价格,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对被征收非住宅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所处区位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被征收住宅房屋的最低补偿标准由设区的市*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参考资料来源:菏泽市住建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市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

参考资料来源:济宁市住建局-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1-10 01:57

民心 所向
耿庄经济最发达,新农建设唯一家。
支书揽下瓷器活,尽数民众归无家。
欲速不达失*,山高帝远称王霸。
人神公愤招唾弃,自有贤圣就正法。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1-10 01:58

  一、山东新农村建设的主要目标是:对全省农民住房全部拆除,合村并点,让农民全部住进盖高楼,建立新型农村社区(俗称万人村),实行城市化管理。自2009——2010已在各市全面推开,农村住房改造规模空前,史无前例。
  二、山东新农村建设的运作方式:各乡镇*的“合村并点盖楼计划”经上级*批准后,自行组织实施。乡镇*在获取批准后,在丈量村民住宅和评估村民房产价值后,在规定时间内拆除农民住房。盖楼即新农村房地产开发权由地方*授权相关人组织实施。
  三、待拆除的农民房产估值一般为每平方300——400元,地方*组织开发的楼房一般是每平方600——700元或更高一些。农民要想住同样面积的楼房就需要每平方倒贴300——400元或更高。
  四、省市级*对县乡*的激励措施:1、每从农村农民住房中腾出1亩地,补贴20万元。2、腾出的土地可以流转,招商、拍租,以获取收益。3、农民被集中规划到大型社区后,可以将农民承包的耕地因地制宜地集约经营,即将土地转包给种田大户,规模化经营,失地农民可以到土地承包大户当“农业工人”。
  五、农民的真实情况:
  1、处于被动消极甚至抵制状态。
  2、大部分表示无力承担购买、搬迁、装修楼房费用,必须借贷,不能承受这样的经济压力。
  3、大部分认为不符合农村生产生活现实,对大量农民住房强行拆除属于历史上罕见的败家子行为,是对农村农民财产和经济的严重侵犯与剥夺,令人难以容忍。
  4、山东版的新农村建设是扰民劳民伤财的行为,是对农民的敲诈。
  5、*组织开发的楼房属于劣质楼房,其安全和使用年限远没有农民自己盖的房子质量高,寿命长。一旦地震“万人村”就会变成“万人坑”。
  6、相当多的基层*为了政绩和经济利益,在*宣传方面弄虚作假,欺下媚上;在操作上则是强迫农民就范。
  7、农民人心惶惶,极度不安,产生了很大的焦虑和恐惧心理。极度愤懑而又无可奈何。对未来的生活迷茫而不知所措。

  山东新农村建设的本质探讨:
  1、 脱离了党*关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基本方向,没有认清新农村建设的核心在于发展农村生产力,提高农民科学文化素质,切实增加农民收入。错误地认为新农村就是农民住楼,就是搞城市化。
  2、 背离了党*倡导的科学发展观,违背了农村社会发展的基本规律。当前山东农村的生产力发展水平极不平衡,农村生产力总体水平并不高,农村经济十分薄弱,物质和精神文化尚处于较低的层次,在这种情况下,搞这样的全体农民住楼运动,违背了农村社会经济发展的基本规律,背离了科学发展观。
  3、 脱离了实事求是的原则,背民心离*,对山东农村经济的发展有害无益。山东农民生活还没有达到小康水平,农民生活还很不富裕,经济承受能力非常有限,经不住折腾。在这样的新农村运动中,不仅会使农民返回赤贫状态,而且还会使大部分农民背上沉重的经济负担,大大降低农民的经济能力,属于一次性把农民的口袋掏空,是涸泽而渔的行为,最终致使山东农村经济陷于长期滞停状态,釜底抽薪,山东农村经济将彻底伤失可持续发展力。
  4、 农民失去赖以生存的物质基础,埋下社会动荡的根源。假如在合村并点之后,农村土地实行集约经营,意味着大批农民失去赖以生存的土地,不仅进一步削弱农民生存和增收的基本物质条件,而且,集约经营的土地由于机械化作业,大量出现“农民工人”的虚梦将落空,致使大部分农民成为无业流民,从而为中国社会的稳定带来可怕的隐患。凡是稍微有点历史知识的人都明白,中国农村的稳定是中国社会稳定的支柱。
  5、 山东现阶段的新农村建设之所以被基层*急不可耐地贯彻执行,让农民住楼、改善居住环境的背后,凸显的是巨大的经济利益,是经济利益的驱动使然。一是从合村并点、拆迁民房中腾每出1亩地,补贴20万元,这里面有巨大的经济利益。二是腾出的土地可以流转,招商、拍租,也可以获取巨大的收益。三是,农民们住楼时缴纳的每平方差额费用将是巨大的经济收入。所以为农民盖楼、让农民住楼的背后隐藏着巨大的经济利益,这才是问题的本质。关键是*所追求的经济利益,完全是取之于农民,是与民争利的行为。
  由上观之,尽管山东省的新农村建设方式也许是出于急于建设新的农村,但有可能在具体操作上存在与民争利、扰民的现象,有操之过急之嫌。在执政观念上还需要进一步领会党*关于新农村的真正内涵。此举应当因地制宜,在充分尊重*的基础上进行,切不可一哄而上,严重影响干群关系,影响国家稳定的大局,应当切实从发展生产力的角度维护和促进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涸泽而渔的方式不可取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1-10 01:58

贪污发财那是他们作为父母官必须做的,菏泽市牡丹区牡丹办事处就是这样,直接和开发商勾结,梅庙那个地块就是最好的例子,有时间可以去了解下.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1-10 01:59

新农村搬迁应该逐步搬迁。也就是村委设计好新村建设规划图,对那些需要建房的村民和危房需要翻新的村民先按新村规划标准统一安排建房,以后村民只要是建房就得按新村规划建房,不得再私自乱建。这样就避免了对老农民的财产带来的损失。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9 01:01

新农村搬迁应该逐步搬迁。也就是村委设计好新村建设规划图,对那些需要建房的村民和危房需要翻新的村民先按新村规划标准统一安排建房,以后村民只要是建房就得按新村规划建房,不得再私自乱建。这样就避免了对老农民的财产带来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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