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4 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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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1-12 20:09
陈坤因在微博关联社交平台发布图片侵权涉诉,*判决陈坤连续48小时登载致歉声明
新浪 微博关联公司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新增一条涉及该公司与陈坤的法律诉讼。该诉讼名称为《储卫民与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等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 民事判决书》,案号为(2020)京0491民初177号。
判决书内容显示,原告称储卫民系风景摄影师,摄影作品《月海如梦》(以下简称涉案作品)系原告拍摄。“绿洲”平台系微梦创科公司经营,陈坤未经授权在该平台上发布了涉案作品,并分享至“微博”平台,被告微梦创科公司在“绿洲”转发被告陈坤发布的链接,二被告使用涉案作品未给原告署名;二被告利用涉案作品为“绿洲”平台进行宣传带来大量的用户和流量,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多次通过“微博”平台投诉二被告的侵权行为,微梦创科公司均不予理会。故原告诉至*,诉如所请。
原告储卫民提出诉讼请求:1.二被告向原告赔礼道歉:被告陈坤同时在微博平台认证账号首页置顶位置、绿洲平台认证账号首页置顶位置连续72小时刊登致歉声明;被告微梦创科公司同时在微博平台认证账号“绿洲”首页置顶位置、微博平台官方首页置顶位置连续72小时刊登致歉声明;2.二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56,980元及合理费用43,020元(包括取证费3020元、律师费40,000元)。
经审理*最终判决如下: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被告陈坤分别在微博账号“陈坤”“绿洲”APP账号“陈坤”首页置顶位置连续48小时登载致歉声明,被告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在微博账号“绿洲”首页置顶位置连续48小时登载致歉声明,致歉内容须经本院审核;
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被告陈坤赔偿原告储卫民经济损失80元及维权支出(律师费、存证费)2510元;
三、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被告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储卫民经济损失40元及维权支出(律师费、存证费)2510元;
四、驳回原告储卫民的其他诉讼请求。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1-12 20:09
陈坤因在微博关联社交平台发布图片侵权涉诉,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被告陈坤分别在微博账号“陈坤”“绿洲”APP账号“陈坤”首页置顶位置连续48小时登载致歉声明 ;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被告陈坤赔偿原告储卫民经济损失80元及维权支出(律师费、存证费)2510元;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被告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储卫民经济损失40元及维权支出(律师费、存证费)2510元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1-12 20:10
*表示陈坤确实存在侵权行为。应该进行48小时道歉,并且赔偿对方一定的损失。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1-12 20:10
*表示作为一个公众人物,应该注意自己的言行举止,而且最后要求他在自己的社交平台上,登载48个小时的道歉声明。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1-12 20:11
*表示陈坤需要在48小时之内在社交平台上发布致歉声明,而且赔偿受害者律师费,取证费,经济损失费等共计2000多元。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21 19:11
陈坤因在微博关联社交平台发布图片侵权涉诉,*判决陈坤连续48小时登载致歉声明
新浪 微博关联公司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新增一条涉及该公司与陈坤的法律诉讼。该诉讼名称为《储卫民与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等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 民事判决书》,案号为(2020)京0491民初177号。
判决书内容显示,原告称储卫民系风景摄影师,摄影作品《月海如梦》(以下简称涉案作品)系原告拍摄。“绿洲”平台系微梦创科公司经营,陈坤未经授权在该平台上发布了涉案作品,并分享至“微博”平台,被告微梦创科公司在“绿洲”转发被告陈坤发布的链接,二被告使用涉案作品未给原告署名;二被告利用涉案作品为“绿洲”平台进行宣传带来大量的用户和流量,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多次通过“微博”平台投诉二被告的侵权行为,微梦创科公司均不予理会。故原告诉至*,诉如所请。
原告储卫民提出诉讼请求:1.二被告向原告赔礼道歉:被告陈坤同时在微博平台认证账号首页置顶位置、绿洲平台认证账号首页置顶位置连续72小时刊登致歉声明;被告微梦创科公司同时在微博平台认证账号“绿洲”首页置顶位置、微博平台官方首页置顶位置连续72小时刊登致歉声明;2.二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56,980元及合理费用43,020元(包括取证费3020元、律师费40,000元)。
经审理*最终判决如下: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被告陈坤分别在微博账号“陈坤”“绿洲”APP账号“陈坤”首页置顶位置连续48小时登载致歉声明,被告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在微博账号“绿洲”首页置顶位置连续48小时登载致歉声明,致歉内容须经本院审核;
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被告陈坤赔偿原告储卫民经济损失80元及维权支出(律师费、存证费)2510元;
三、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被告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储卫民经济损失40元及维权支出(律师费、存证费)2510元;
四、驳回原告储卫民的其他诉讼请求。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21 19:12
陈坤因在微博关联社交平台发布图片侵权涉诉,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被告陈坤分别在微博账号“陈坤”“绿洲”APP账号“陈坤”首页置顶位置连续48小时登载致歉声明 ;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被告陈坤赔偿原告储卫民经济损失80元及维权支出(律师费、存证费)2510元;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被告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储卫民经济损失40元及维权支出(律师费、存证费)2510元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21 19:12
*表示陈坤确实存在侵权行为。应该进行48小时道歉,并且赔偿对方一定的损失。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21 19:13
*表示作为一个公众人物,应该注意自己的言行举止,而且最后要求他在自己的社交平台上,登载48个小时的道歉声明。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21 19:13
*表示陈坤需要在48小时之内在社交平台上发布致歉声明,而且赔偿受害者律师费,取证费,经济损失费等共计2000多元。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21 19:11
陈坤因在微博关联社交平台发布图片侵权涉诉,*判决陈坤连续48小时登载致歉声明
新浪 微博关联公司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新增一条涉及该公司与陈坤的法律诉讼。该诉讼名称为《储卫民与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等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 民事判决书》,案号为(2020)京0491民初177号。
判决书内容显示,原告称储卫民系风景摄影师,摄影作品《月海如梦》(以下简称涉案作品)系原告拍摄。“绿洲”平台系微梦创科公司经营,陈坤未经授权在该平台上发布了涉案作品,并分享至“微博”平台,被告微梦创科公司在“绿洲”转发被告陈坤发布的链接,二被告使用涉案作品未给原告署名;二被告利用涉案作品为“绿洲”平台进行宣传带来大量的用户和流量,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多次通过“微博”平台投诉二被告的侵权行为,微梦创科公司均不予理会。故原告诉至*,诉如所请。
原告储卫民提出诉讼请求:1.二被告向原告赔礼道歉:被告陈坤同时在微博平台认证账号首页置顶位置、绿洲平台认证账号首页置顶位置连续72小时刊登致歉声明;被告微梦创科公司同时在微博平台认证账号“绿洲”首页置顶位置、微博平台官方首页置顶位置连续72小时刊登致歉声明;2.二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56,980元及合理费用43,020元(包括取证费3020元、律师费40,000元)。
经审理*最终判决如下: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被告陈坤分别在微博账号“陈坤”“绿洲”APP账号“陈坤”首页置顶位置连续48小时登载致歉声明,被告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在微博账号“绿洲”首页置顶位置连续48小时登载致歉声明,致歉内容须经本院审核;
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被告陈坤赔偿原告储卫民经济损失80元及维权支出(律师费、存证费)2510元;
三、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被告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储卫民经济损失40元及维权支出(律师费、存证费)2510元;
四、驳回原告储卫民的其他诉讼请求。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21 19:12
陈坤因在微博关联社交平台发布图片侵权涉诉,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被告陈坤分别在微博账号“陈坤”“绿洲”APP账号“陈坤”首页置顶位置连续48小时登载致歉声明 ;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被告陈坤赔偿原告储卫民经济损失80元及维权支出(律师费、存证费)2510元;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被告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储卫民经济损失40元及维权支出(律师费、存证费)2510元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21 19:12
*表示陈坤确实存在侵权行为。应该进行48小时道歉,并且赔偿对方一定的损失。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21 19:13
*表示作为一个公众人物,应该注意自己的言行举止,而且最后要求他在自己的社交平台上,登载48个小时的道歉声明。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21 19:13
*表示陈坤需要在48小时之内在社交平台上发布致歉声明,而且赔偿受害者律师费,取证费,经济损失费等共计2000多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