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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税法规定,购进免税农产品准予按照买价的13%抵扣进项税额。由此,抵扣进项税额后,计入货物成本的金额 = 买价 * (1 - 13%),则:买价 = 货物成本 / (1 - 13%)。所以,进项税额 = 货物成本 / (1 - 13%) * 13%。
发生免税农产品非常损失时,应当增加农产品的成本。即:
借:原材料
贷:应交税金-应交*(进项税额转出)
扩展资料:
《*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当纳税人购进的货物或接受的应税劳务不是用于*应税项目,而是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或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等情况时,其支付的进项税就不能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实际工作中,经常存在纳税人当期购进的货物或应税劳务事先并未确定将用于生产或非生产经营,但其进项税税额已在当期销项税额中进行了抵扣,当已抵扣进项税税额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改变用途,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等,
购进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在产品和产成品发生非正常损失时,应将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税额从当期发生的进项税税额中扣除,在会计处理中记入“进项税额转出”。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进项税额转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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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税法规定,购进免税农产品准予按照买价的13%抵扣进项税额。
由此,抵扣进项税额后,计入货物成本的金额 = 买价 * (1 - 13%),则:买价 = 货物成本 / (1 - 13%)。所以,进项税额 = 货物成本 / (1 - 13%) *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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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管理费用
贷:应交税金--应交*(进项税额转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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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免税农产品非常损失时,应当增加农产品的成本.即:
借:原材料
贷:应交税金-应交*(进项税额转出)
参考资料:农产品加工企业的会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