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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征收房产税的消息可谓是传得沸沸扬扬,人们都以为房产税在我国是一个新税种,其实房产税并不是现代才有的税种。早在古代我国就征收过房产税。有证据表明,中国大概是最早征收房产税的国家。《周礼》曾记载“掌敛廛布于泉府”,廛布相当于当时课征的房产税,属于土地税的一部分,对三种房屋征收。 作为一个的税种,而不再并入土地税中征收,房产税是以唐朝建中四年(公元783年)征收的“间架税”为始的。当时的户部侍郎赵赞以“军用不给”为由,建议兴办“间架税”。“所谓间架者,每屋两架为间”,即是一种以房屋为课税对象的财产税,又称“屋税”。其征收方法为 “上屋税钱二千,中税一千,下税五百”。据此可见其纳税人是房屋的所有者,课税对象是房屋,计税依据为房屋的外部标志,即分上屋、中屋和下屋三等。而对于隐匿不报者,“敢匿一间,杖六十,赏告者银五十缗”。 这种不问有无收益,见屋就征的做法,使当时的一些“衣冠士族,或贫无他财,独守故业,坐多屋出算者,动数十万,人不胜苦”。一般平民,更不堪负担。 在当时,这种“间架税”其实就是苛捐杂税的一种,因此到了兴元元年(公元784年),泾原兵在长安发生兵变,即在长安市上提出不纳间架、除陌两税的口号,致使唐德宗*将它与其它杂税一并废除。后来各朝均有征收,但时征时停,停征时并不是不对房屋征税,而多是将其并入土地税中一起征收。 “清朝初期,地方杂税大兴,宛、平两县有铺面行税;有的地方有间架房税;江宁有布廛输钞;京师有琉璃、亮瓦两厂计檀输税”。这些都属房屋税,至乾隆年间,逐渐废止。 1840年鸦片战争以后,在西洋列强霸占的一些大城市的租界内,借口充裕捕房经费,先后强行开征房捐一类的捐税,开启了近代房捐史的真正源头。 在太平天国的部分辖区内,也曾一度有过房捐。其征收方法又有不同,是以间数为标准,按日起捐。据史料记载,征额为:嘉兴每日每间三文,桐乡也是每屋每日三文,常熟则为每间屋每日捐钱七文。 清光绪二十四年(公元18年),由户部通令各省审查城市集镇的铺户行店数,抄袭租界办法,规定房捐章程:“凡租赁房屋,按其每月租金课税10%,房东、房客各负担一半。其居住自有房屋者,比照近邻出租房屋的租金课税10%。”但当时还未实行就奉命停止。 后来在八国联军战事结束、辛丑条约签订后,清*承担了巨额的赔款,但清廷当时已收入骤减,支出大增,国库空虚,因而清*就将赔款额向各省分摊,所以使得房捐章程于光绪二十七年(公元1901年)又重新试办并付诸实施,但各地执行不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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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籍《周礼》上所载“廛布”即为最初的房产税。此说似乎不太准确。廛(chán)虽指古代城市平民的房地,但“廛布”则是西周时期对商人储存货物的店铺所收的费,属于市税中的一个名目。
唐建中四年(公元783年),国家大量用兵,按照旧制,诸道军队出征,皇帝应优恤士卒,赐予酒肉,士卒本道口粮仍发给其家属,计月费钱130余万缗(缗即串,每串一千文)。由于国库一时难以供给,于是便课征“间架税”。征收方法是:以每屋两架为间,再按房屋的优劣分为三等。上屋征税2000钱,中屋征1000钱,下屋征500钱。
“间架税”征收过程中,官吏常闯入民宅强计强征。如有隐匿一间不报者,罚杖60,并赏举报者50缗。这一苛重而欠公平的税,自然引起老百姓的强烈抵触。唐兴元元年(公元784年),泾原兵受命东征,在长安发生兵变时即提出“不纳间架、除陌(对市场交易所得及公私支付钱物所课征的税)两税”的口号,以争取民众的支持。唐德宗*废除“间架税”与“除陌税”。
清朝明文规定课征房地产契税。顺治四年规定:民间买卖土地房屋者,由买主依卖价每一两交税银三分,由官府在契纸上盖印为证。
雍正七年规定:每两纳税三分外,加征一分作为科场经费。契尾加盖官印后给业主。
乾隆十二年,定契税之例。凡民间买置田房,由布政司颁发契尾格式于州县,编列号数,前半部备书买卖者姓名产业数、价格、税银。纳税后,填写以上数字,盖官印。当面截开,前半部给买主,后半部册汇送布政司核查。盖印者为红契。不纳税无契尾者,按漏税论罪。税率:买契9%,典契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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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征收房产税的消息可谓是传得沸沸扬扬,人们都以为房产税在我国是一个新税种,其实房产税并不是现代才有的税种。早在古代我国就征收过房产税。有证据表明,中国大概是最早征收房产税的国家。《周礼》曾记载“掌敛廛布于泉府”,廛布相当于当时课征的房产税,属于土地税的一部分,对三种房屋征收。 作为一个的税种,而不再并入土地税中征收,房产税是以唐朝建中四年(公元783年)征收的“间架税”为始的。当时的户部侍郎赵赞以“军用不给”为由,建议兴办“间架税”。“所谓间架者,每屋两架为间”,即是一种以房屋为课税对象的财产税,又称“屋税”。其征收方法为 “上屋税钱二千,中税一千,下税五百”。据此可见其纳税人是房屋的所有者,课税对象是房屋,计税依据为房屋的外部标志,即分上屋、中屋和下屋三等。而对于隐匿不报者,“敢匿一间,杖六十,赏告者银五十缗”。 这种不问有无收益,见屋就征的做法,使当时的一些“衣冠士族,或贫无他财,独守故业,坐多屋出算者,动数十万,人不胜苦”。一般平民,更不堪负担。 在当时,这种“间架税”其实就是苛捐杂税的一种,因此到了兴元元年(公元784年),泾原兵在长安发生兵变,即在长安市上提出不纳间架、除陌两税的口号,致使唐德宗*将它与其它杂税一并废除。后来各朝均有征收,但时征时停,停征时并不是不对房屋征税,而多是将其并入土地税中一起征收。 “清朝初期,地方杂税大兴,宛、平两县有铺面行税;有的地方有间架房税;江宁有布廛输钞;京师有琉璃、亮瓦两厂计檀输税”。这些都属房屋税,至乾隆年间,逐渐废止。 1840年鸦片战争以后,在西洋列强霸占的一些大城市的租界内,借口充裕捕房经费,先后强行开征房捐一类的捐税,开启了近代房捐史的真正源头。 在太平天国的部分辖区内,也曾一度有过房捐。其征收方法又有不同,是以间数为标准,按日起捐。据史料记载,征额为:嘉兴每日每间三文,桐乡也是每屋每日三文,常熟则为每间屋每日捐钱七文。 清光绪二十四年(公元18年),由户部通令各省审查城市集镇的铺户行店数,抄袭租界办法,规定房捐章程:“凡租赁房屋,按其每月租金课税10%,房东、房客各负担一半。其居住自有房屋者,比照近邻出租房屋的租金课税10%。”但当时还未实行就奉命停止。 后来在八国联军战事结束、辛丑条约签订后,清*承担了巨额的赔款,但清廷当时已收入骤减,支出大增,国库空虚,因而清*就将赔款额向各省分摊,所以使得房捐章程于光绪二十七年(公元1901年)又重新试办并付诸实施,但各地执行不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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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籍《周礼》上所载“廛布”即为最初的房产税。此说似乎不太准确。廛(chán)虽指古代城市平民的房地,但“廛布”则是西周时期对商人储存货物的店铺所收的费,属于市税中的一个名目。
唐建中四年(公元783年),国家大量用兵,按照旧制,诸道军队出征,皇帝应优恤士卒,赐予酒肉,士卒本道口粮仍发给其家属,计月费钱130余万缗(缗即串,每串一千文)。由于国库一时难以供给,于是便课征“间架税”。征收方法是:以每屋两架为间,再按房屋的优劣分为三等。上屋征税2000钱,中屋征1000钱,下屋征500钱。
“间架税”征收过程中,官吏常闯入民宅强计强征。如有隐匿一间不报者,罚杖60,并赏举报者50缗。这一苛重而欠公平的税,自然引起老百姓的强烈抵触。唐兴元元年(公元784年),泾原兵受命东征,在长安发生兵变时即提出“不纳间架、除陌(对市场交易所得及公私支付钱物所课征的税)两税”的口号,以争取民众的支持。唐德宗*废除“间架税”与“除陌税”。
清朝明文规定课征房地产契税。顺治四年规定:民间买卖土地房屋者,由买主依卖价每一两交税银三分,由官府在契纸上盖印为证。
雍正七年规定:每两纳税三分外,加征一分作为科场经费。契尾加盖官印后给业主。
乾隆十二年,定契税之例。凡民间买置田房,由布政司颁发契尾格式于州县,编列号数,前半部备书买卖者姓名产业数、价格、税银。纳税后,填写以上数字,盖官印。当面截开,前半部给买主,后半部册汇送布政司核查。盖印者为红契。不纳税无契尾者,按漏税论罪。税率:买契9%,典契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