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撞树上怎么走保险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2 21:02

我来回答

2个回答

懂视网 时间:2022-08-22 18:46

1、车撞树上,保险公司的赔付分三种情况:没买车损险的情况下就得自己支付维修费用;购买的车损险,但是车损险中有免赔项,保险公司赔偿部分;购买了车损险并且购买了不计免赔,保险公司全赔。

2、全部赔偿,如三者树要陪,交强险先赔树2000元,再从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赔,车也可以陪,走车辆损失险赔偿,但全陪的话要看你买的险种,如果买了基本险不计免赔自己不用承担费用。如车开不动了,保险公司可以提供一次免费拖车,只提供一次,第二次自行承担,除非保险公司觉得你去的修理厂他们不接受。

热心网友 时间:2023-05-01 03:44

车撞树上走保险,还需要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如果只是单方事故,可以无需通知交警,如果是多方事故,或对他人造成了财产损失或人员伤亡,就必须要通知交警了,交警定责、保险公司定损,若自己为全责,则只有购买了车损险的才能赔付自己车辆受到的损失,若自己为无责方,判定为他人全责,则全责方的交强险和三责险可以赔付自己的车因为撞到树上而造成的经济损失。
现在我们大部分车主给自己的爱车上保险时,只交了一份交强险,在信任自己车技和省下开销的同时,也带来了很多隐患。交强险只能赔偿对方2000元的财产损失而且不包括车主的各种损失,所以当车主只购买了交强险时,您的爱车撞树上了,车主不仅爱车得不到保险的援助,那棵被车主撞到的树需要车主进行赔偿,这样的话得不偿失。只买交强险的优点:省下日常开资 缺点:如果出事故,车主得不到保险的各种保障。
当车主购买全险的话,当车不小心撞到树或者墙体,车主第一时间给保险公司和交警打电话,保险公司会派保险员第一时间到达现场勘察车辆并拍摄撞击程度照片进行上报处理,您需要准备您的驾驶本行驶证。车主在这场事故中出现的各种损失钱款,保险公司百分之百的报销,一般钱款会在一周之内打到车主预留的银行卡里面。我在这里建议广大车主们,购买车辆保险时,选择车损 三者和不计免赔哦。优点:当车主出险时,如无特殊情况,基本上是百分之百报销处理缺点:花销比只购买交强险多。
车主购买全险并把您的爱车撞到树上,您还有急事离开现场,之后给保险公司打电话还可以理赔吗,小编告诉广大,按保险公司正常手续是可以的,相信很多车主遇到过这样的情况,需要车主还原现场,但是呢由衷的告诉您审核很麻烦,处理审核时间和车主出现碰撞直接报案相比相对于来说审核时间会长,影响到车主日常的使用哦。建议广大车主们安全行车,出现事故不要离开现场,第一时间处理您的问题。

热心网友 时间:2023-05-01 03:45

《保险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扩展资料:

保险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保险活动,保护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对保险业的监督管理,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保险活动,适用本法。

第四条 从事保险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 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第六条 保险业务由依照本法设立的保险公司以及法律、行*规规定的其他保险组织经营,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保险业务。

第七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办理境内保险的,应当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保险公司投保。

第八条 保险业和银行业、证券业、信托业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管理,保险公司与银行、证券、信托业务机构分别设立。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 *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保险业实施监督管理。

*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设立派出机构。派出机构按照*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授权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保险法

声明声明:本网页内容为用户发布,旨在传播知识,不代表本网认同其观点,若有侵权等问题请及时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处理。E-MAIL:11247931@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