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2 18:31
共4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3-09-23 03:55
一、行政相对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提起诉讼。
二、行政相对人可以先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再向人民*提起诉讼。
三、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在提起行政诉讼之前是否需要经过行政复议,分为两种情况:
第一,在法律、法规没有规定需要先向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不服才能向人民*起诉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先向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不服再向人民*起诉;也可以不经过行政复议,直接向人民*提起行政诉讼。这是一种由当事人自己选择的办法,属于这种情况的有:1.行政机关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没有法律、法规作为依据,也没有可以参照的规章,应当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相对人可以先向县级*有关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直接向县级人民*提起行政诉讼。2.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虽然有法律、法规的规定作为依据,但是法律、法规中未规定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问题。3.法律、法规虽然规定了当事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向人民*提起行政诉讼,但是未规定申请行政复议的问题的,当事人可以先申请行政复议。。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选择申请行政复议或直接向人民*提起行政诉讼时,不得就同一内容既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又向人民*提起行政诉讼。选择行政复议的,需经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提起行政诉讼。选择直接向人民*提起行政诉讼的,不能再向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第二,行政复议前置,即相对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必须首先通过申请行政复议这一途径寻求救济。对行政复议裁决不服,方可提起行政诉讼。也就是说,这类行政复议的相对人如欲提起行政诉讼,必先经过行政复议这一程序,否则,人民*将不予受理。在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不服的才能向人民*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先经行政复议后,才能向人民*提起行政诉讼。在这种情况下,行政复议成为提起行政诉讼的前置条件,不经行政复议直接向人民*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不予受理。
诉讼过程是起诉、受理、一审、二审。
参考资料:行政诉讼法 行政复议法
热心网友 时间:2023-09-23 03:55
行政诉讼只一种方式,即向所在人民*提起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法向人民*提起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人民*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
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书应当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热心网友 时间:2023-09-23 03:55
这个问题问的有点不好回答。行政诉讼只有一种方式,就是向人民*提起诉讼。
从另外一个角度讲,行政诉讼分为:不经复议直接提起诉讼和不服行政复议决定提起的诉讼,后者又分为复议前置和可选择复议两种情况。
从第三个角度将,行政诉讼又分为单独的行政诉讼和附带国家赔偿请求的行政诉讼。
至于具体过程,请详细阅读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不是一两句话能说明白的。但是我前边的话,基本也就说明白了。但愿对你有所帮助。
热心网友 时间:2023-09-23 03:56
行政诉讼的特征
(1)行政诉讼所要审理的是行政案件。
这是行政诉讼在受理、裁判的案件上与其他诉讼的区别。刑事诉讼解决的是被追诉者刑事责任的问题;民事诉讼解决的是民商事权益纠纷的问题,而行政诉讼解决是行政争议,即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发生的争议。
(2)行政诉讼是人民*通过审判方式进行的一种司法活动。
这是行政诉讼与其他解决行政争议的方式和途径的区别。在中国,行政争议的解决途径不止行政诉讼一种,还有行政复议机关的行政复议等等。而行政诉讼是由人民*运用诉讼程序解决行政争议的活动。
(3)行政诉讼是通过对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审查以解决行政争议的活动。
其中进行审查的行政行为为具体行政行为,审查的根本目的是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不受违法行政行为的侵害。这就决定了行政诉讼与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在审理形式和裁判形式上有所不同。如行政诉讼案件不得以调解方式结案;证明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举证责任由被告承担;行政诉讼的裁判以撤销、维持判决为主要形式等。
(4)行政诉讼是解决特定范围内行政争议的活动。
行政诉讼并不解决所有类型的行政争议,有的行政争议不属于人民*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而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均无类似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的*。至于,不属于行政诉讼解决的行政争议只能通过其他的救济途径解决。
(5)行政诉讼中的当事人具有恒定性。
行政诉讼的原告只能是行政管理中的相对方,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政诉讼的被告只能是行政管理中的管理方,即作为行政主体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诉讼的当事人双方的诉讼地位是恒定的,不允许行政主体作为原告起诉行政管理相对方。这个特点与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不同。民事诉讼中诉讼双方当事人均为平等的民事主体,原被告不具有恒定性,允许被告反诉;而刑事诉讼,也存在着自诉案件中允许被告人作为被害人所诉自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