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5年前写的遗嘱没有签名,按照继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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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我国《继承法》规定,无论是自书遗嘱还是代书遗嘱,都要求有签名。这份没有签字的遗嘱,很可能会因为不具备形式要件,而被认定无效。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的规定: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二、特殊情况:
1、《<继承法>司法解释》第35条:继承法实施前(1985年10月1日)订立的,形式上稍有欠缺的遗嘱,如内容合法,又有充分证据证明确为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遗嘱有效。
2、如果有诸如立遗嘱人的谈话笔录、录音及其他见证人提供可以相互印证的证据,足以表明该遗嘱确为立遗嘱人亲自所立,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合法的,*一般会综合考量,而不简单因为该遗嘱不具备形式要件推翻这份遗嘱的有效性。

热心网友

一般情况下是无效的,因为无论是自书遗嘱还是代书遗嘱,都是要求写清楚年月日的。
  但是,若该遗嘱是在我国《继承法》实施(1985年10月1日)前订立的,如内容合法,又有充分证据证明确为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遗嘱有效。
法律依据:
  1、《继承法》第十七条第二款和第三款: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2、《<继承法>司法解释》第35条:继承法实施前订立的,形式上稍有欠缺的遗嘱,如内容合法,又有充分证据证明确为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遗嘱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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