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高架源自动监测系统有安装规范吗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2 0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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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17 04:27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法》(二○○五年九月十九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自动监控设备因故障不能正常采集、传输数据时,应当及时检修并向环境监察机构报告,必要时应当采用人工监测方法报送数据。罚则在第十八条第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部门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故意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系统,或者未经环境保护部门批准,擅自拆除、闲置、破坏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系统,排放污染物超过规定标准的;  (二)不正常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系统,或者未经环境保护部门批准,擅自拆除、闲置、破坏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系统的;  (三)未经环境保护部门批准,擅自拆除、闲置、破坏环境噪声排放自动监控系统,致使环境噪声排放超过规定标准的。  有前款第(一)项行为的,依据《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和《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责令恢复正常使用或者限期重新安装使用,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行为的,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处5万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依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罚款。追问自行监测系统安装在那里,高度以及其他安装要求,谢谢

自行监测系统安装在那里,高度以及其他安装要求,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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