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2 0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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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09-11 15:56
股权成本全称股权资本成本,股权资本成本是投资者投资企业股权时所要求的收益率。估计股权资本成本的方法很多,国际上最常用的有红利增长模型、资本资产定价模型和套利定价模型等。
“股权资本成本”是根据金融学理论计算出来的要求投资回报率。假设某个上市公司的股权资本成本是10%,则意味着投资者的平均回报率必须达到10%才能补偿其投资于该股票的风险。
一般对股权资本成本的认识存在两种观点:
一、企业为取得和使用这部分资金所花费的代价,包括筹资成本和使用该资金的成本。
二、股权资本成本是投资于某一项目或企业的机会成本。
由此形成两种不同的计量方法:前者按实际支付的本利和的现值作为计量依据;后者按投资者要求的报酬率来计量。
这两种观点分别从资本使用方和投资方的角度来分析股权资本成本的实质。从市场经济角度出发,后者被大多数人所认同:根据风险与收益相匹配的原理,股权资本成本只能从投资者的角度来分析,其大小可以用特定投资中投资者所期望的报酬率来衡量,并表现为期望的股利和资本利得等。
扩展资料:
股权资本成本会计的账务处理:
(一)股权资本成本会计的账户设置
设立“资本成本”、“股权股利”账户。其中,“资本成本”是为了归集并计算资本成本而设立的账户,其下设立两个二级账户——“债权资本成本”和 “股权资本成本”。
该科目借方登记企业发生的资本成本;贷方登记转出并计入相关费用科目的资本成本;期末余额应为零。“股权股利”是用于核算应付投资者的资本成本的账户。
该科目借方登记已确定要支付的股权资本成本;贷方登记已确认但未支付的股权资本成本;期末余额在贷方,表示尚未支付的股权资本成本。
(二)资本成本会计的账务处理
1、债权资本成本的账务处理
传统财务会计将债权资本成本作为期间费用一并计入“财务费用”账户。而资本成本会计则是将债权资本成本和股权资本成本一起计入“资本成本”账户,并通过该账户分配到各资本使用项目中。
当计提债权资本成本时,应借记“资本成本”账户,贷“应付利息”账户;当支付债权利息时,借记“应付利息”账户,贷记“现金”或“银行存款”账户。
2、股权资本成本的账务处理
(1)股权筹资费用的处理。股权筹资费用的账务处理有两种方法:一是直接计入当期费用;二是分期摊销计入当期费用。
如果筹资费用数额较小可直接计入当期费用,支付筹资费用的会计分录为:借记“资本成本”账户,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等账户。
如果筹资费用数额较大则应分期计入当期费用,支付筹资费用时会计分录为:借记“待摊费用”或“长期待摊费用”账户,并贷记“现金”、“银行存款”账户。
确认筹资费用时应借记“资本成本”账户,贷记“待摊费用”或“长期待摊费用”账户。债权筹资费用如上述股权筹资费用一样处理。
如果筹集股权资本是为用于自制、自建固定资产的建造,在完工前产生的股权筹资费用应资本化,借记“在建工程”或“固定资产”账户,贷“现金”或“银行存款”账户。完工后的股权筹资费用计入“资本成本”账户中。
(2)股东投资报酬的账务处理。股东的投资报酬是通过“股权股利”账户进行核算。在确认股东的投资报酬时,应借“资本成本”账户,贷记“股权股利”账户。
期末,“股权股利”账户按照企业的支付形式转入相应账户。若董事会宣布以发放股利的形式支付股权资本成本,则从“股权股利”账户转入“应付股利 ”账户的贷方。
在发放股利时借记“应付股利”账户,贷记“银行存款”账户。根据经营者要求将支付的股权股利作为追加投资额的,则计入股东权益的“资本公积 ”账户的贷方。
3、分配资本成本的账务处理
(1)对购进机器设备及自建厂房等固定资产上占用的资本成本的账务处理。购置的固定资产,需承担的资本成本可直接计入固定资产所属部门的费用账户。
借记“管理费用—资本成本”账户,贷记“资本成本”账户。自制、自建固定资产在完工前所承担的资本成本需要资本化。
计入“在建工程”或“固定资产”账户,之后承担的资本成本费用计入固定资产所属部门的费用账户的借方。
(2)其他剩余的资本成本作为期间费用计入“管理费用—资本成本”账户的借方。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股权资本成本
热心网友 时间:2023-09-11 15:56
股权成本价是指股权转让人投资入股时实际支付的出资金额,或购买该项股权时向该股权的原转让人实际支付的股权转让金额。 股权转让仪式是指公司股东依法将自己的股份让渡给他人,使他人成为公司股东的民事法律行为。股权转让是股东行使股权经常而普遍的方式,中国《公司法》规定股东有权通过法定方式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
股权自由转让制度,是现代公司制度最为成功的表现之一。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建立,国有企业改革及公司法的实施,股权转让成为企业募集资本、产权流动重组、资源优化配置的重要形式,由此引发的纠纷在公司诉讼中最为常见,其中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是该类案件审理的难点所在。
股权转让协议是当事人以转让股权为目的而达成的关于出让方交付股权并收取价金,受让方支付价金得到股权的意思表示。股权转让是一种物权变动行为,股权转让后,股东基于股东地位而对公司所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全部同时移转于受让人,受让人因此成为公司的股东,取得股东权。根据《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股权转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但股权转让合同的生效并不当然等同于股权转让生效。股权转让合同的生效是指对合同当事人产生法律约束力的问题,股权转让的生效是指股权何时发生转移,即受让方何时取得股东身份的问题,所以,必须关注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后的适当履行问题。 依法律的股权转让*,即各国法律对股权转让明文设置的条件*。这也是股权转让*中最主要、最为复杂的一种,中国法律规定,依法律的股权转让*主要表现为封闭性*,股权转让场所的*,发起人持股时间的*,董事、监事、经理任职条件的*,特殊股份转让的*,取得自己股份的*。
⑴、封闭性* 中国《公司法》第35条 规定:“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⑵、股权转让场所的* 针对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转让中国《公司法》第144条规定:“股东转让其股份,必须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进行。”第146条规定:“无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方即发生转让的效力。”此类转让场所的*规定,在各国立法上也极为少见。这也许与行政管理中的管理论占主导的思想有关,但将行政管理的模式生搬硬套为股权转让的*是公司法律制度中的幼稚病。
⑶、发起人持股时间的* 中国《公司法》第147条第1款规定:“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对发起人股权转让的*,使发起人与其他股东的权利不相等,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各类市场主体平等行使权利不相称。
⑷、董事、监事、经理任职条件的* 中国《公司法》第147条第2款规定:“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并在任职期间内不得转让。”其目的是杜绝公司负责人利用职务便利获取公司的内部信息,从事不公平的内幕股权交易,从而损害其他非任董事、监事、经理的股东的合法权益。
⑸、特殊股份转让的*中国《公司法》第148条规定:“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可以依法转让其持有的股份,也可以购买其他股东持有的股份。转让或者购买股份的审批权限、管理办法,由法律、行*规另行规定。”1997年7月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第20条规定:“股权转让协议和修改企业原合同、章程协议自核发变更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之日起生效。协议生效后,企业投资者按照修改后的企业合同、章程规定享有有关权利并承担有关义务。”
⑹、取得自己股份的* 中国《公司法》第149条第1款规定:“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票,但为减少公司资本而注销股份或者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时除外。”公司依照法律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票后,必须在10日内注销该部分股票,依照法律、行*规办理变更登记,并且公告。同时,第149条第3款还规定:“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抵押权的标的。”这里的“抵押权的标的”应当更为准确地表述为“质押权的标的”。因为根据中国《担保法》第75条的规定:“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应是权利质押中质押权的标的。如果公司接受本公司的股票质押,则质押人与质押权人同归于一人。
依章程的股权转让*
依章程的股权转让*,是指通过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设置的条件,依章程的股权转让*,多是依照法律的许可来进行。在中国公司法律中却没有此类*性规定。
依合同的股权转让*
依合同的股权转让*,是指依照合同的约定对股权转让作价的*。此类合同应包括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以及股东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等。如部分股东之间就股权优先受让权所作的相互约定、公司与部分股东之间所作的特定条件下回购股权的约定,皆是依合同的股权转让*的具体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