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2 0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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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1-14 03:01
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后,需要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物业服务企业提出使用方案,使用方案应当包括拟维修和更新、改造的项目、费用预算、列支范围、发生危及房屋安全等紧急情况以及其他需临时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情况的处置办法等;
(二)业主大会依法通过使用方案;
(三)物业服务企业组织实施使用方案;
(四)物业服务企业持有关材料向业主委员会提出列支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同第二十二条第四项;
(五)业主委员会依据使用方案审核同意,并报直辖市、市、县*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动用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
经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审核同意;直辖市、市、县*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发现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使用方案的,应当责令改正;
(六)业主委员会、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向专户管理银行发出划转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通知;
(七)专户管理银行将所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至维修单位。
扩展资料:
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前,需要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维修和更新、改造项目提出使用建议;没有物业服务企业的,由相关业主提出使用建议;
(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讨论通过使用建议;
(三)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组织实施使用方案;
(四)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持有关材料,向所在地直辖市、市、县*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申请列支;其中,动用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向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申请列支;
(五)直辖市、市、县*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审核同意后,向专户管理银行发出划转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通知;
(六)专户管理银行将所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至维修单位。
第三十二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依法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三十三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应当执行财政部有关规定。
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收支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
第三十四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票据的购领、使用、保存、核销管理,应当按照财政部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并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1-14 03:02
房屋维修基金使用程序
一、申请阶段
申请使用维修基金应当由业主委员会向管理机构提出,并组织制定《维修方案》和《维修费用预算分摊清册》。实施物业管理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物业区域,由业主大会或相关业主会议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向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组织制定《维修方案》和《维修费用预算分摊清册》。未实施物业管理的区域,由业主大会或相关业主会议委托物业所在区域的社区居民委员会向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组织制定《维修方案》和《维修费用预算分摊清册》。
提交下列材料:
(一)使用申请书;
(二)业主委员会成立的备案证明或者业主大会授权相关单位的授权委托书;
(三)原工程竣工验收证明或其他有关材料(特种设备应提供年检证明,如电梯,消防设备等);
(四)《维修方案》;
(五)《维修费用预算分摊清册》。
管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组织现场勘查,审查《维修方案》和《维修费用预算分摊清册》。
二、表决阶段
对属于维修资金使用范围的,书面通知业主委员会或者受委托单位将《维修方案》和《维修费用预算分摊清册》在物业区域内适当位置公示七日,征求所涉及业主意见并补充完善,并经双三分之二以上业主依法表决通过,形成书面决议。
业主大会或者相关业主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表决,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表决。
三、核准划拨阶段
业主委员会或者受委托单位在施工前持下列材料到管理机构办理划拨维修基金手续:
(一)《业主大会决议》及公示证明;
(二)《维修项目施工合同》;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相关材料。
管理机构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审核相关材料后,按工程形象进度将维修费用划拨到《维修项目施工合同》约定的账户。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1-14 03:02
要三分之二业主同意才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