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3 05:33
共1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3-09-28 09:48
有,以依法调查当事人无法调取的证据。
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应当调查收集。人民*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是有权调查当事人的通过记录的。
我国*规定公民的通讯自由不受侵犯,除了国安和**因办理案件需要可以调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调取。我国的信息管理法也说明了,只有**可以调取公民通讯信息。看似*是无权的,但是却忽略了我国的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中明确规定,*有权向任何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相关单位与个人必须予以配合。这就在立法中明确了*调取通信信息的权力。
而在现实生活中,*因为办案的需要,往往经过当事人申请或者*依职权向移送电信联通等单位取证,要求调取用户的通讯信息,这些单位都是要积极配合的,因为拒绝配合,会面临高额罚款,相关负责人也会被依法拘留。因此*在调取通讯信息方面不仅有立法支持,在实践中,也不会受到阻碍。
*调查通话记录有法可依。
之所以,一些人会问*是否有权调查公民的通话记录,是因为有些人认为*的这项权力是没有立法支持的。其实这种认识完全是错误的。虽然我国*和电信管理法没有载明*有这项权利,看似立法已经将*刨除在外,但是实则忽略了我国的民事诉讼法,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的调查取证权就已经包括了调查通讯记录。这就在立法上给予了*这项支持。